一、成交原则:
公开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公平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
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适用情形
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
因特殊原因,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等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磋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等特殊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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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响应期限
公开招标:
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竞争性谈判: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四、文件发售期限
公开招标: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不得少于20日;
竞争性谈判:
谈判文件发售期限无明确规定。
虽无规定,但采购人应合理设定,实际中一般为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