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行业,包括光伏、风能、水能,以及光储充、风光储充、风光储微型电站等应用。我们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电站电源为项目牵引,引发储能、充电工程为项目配套的一体化,从而产生光储充一体化项目。所谓光储充一体化,是由光伏发电、储能、充电集成一体、互相协调支撑的绿色充电模式。其工作原理是利用光伏发电,余电由储能设备存储,共同承担供电充电任务。
系统包括: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解决发电消纳问题;加入储能系统,消纳光伏电量的同时,降低对电网接入的依赖程度,提升供电可靠性;利用市电、储能系统、光伏发电同时为充电桩供电,保证充电桩的供电稳定性。在用电高峰,光储充一体化电站可给电网供电;逢用电低谷,则给自身或电动汽车充电,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甚至能作为能源互联网的配套设施,支持智能电网、智能充电、智能信息网三网的融合发展。
光储充项目投资计算分为光伏发电部分、储能部分、充电桩部分和钢构及接地部分。投资成本可参考下表:
下面用一份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电能建设、储存、使用与管理合同,以供大家分析该行业的投资、成本、收益、风险等情况。合同内容,如下:
甲方(用能方):
乙方(服务方):
丙方(产权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双赢、节能环保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屋顶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履行。
第1条、术语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屋顶光伏发电:是指甲方提供适合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的足够项目容量的屋顶,由乙方投资建设安装的太阳能发电装置系统。
2、能源合作模式: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投资在甲方建筑物的屋顶上建设安装光伏电站,并负责该电站的运行、维护;电站所发电力在甲方用户侧并网归甲方使用,甲方保证使用本项目发出的全部电能并按约支付节能服务费(节能电费),若所发电能甲方不能全部利用,则富余电量并入电网,若所发电能不能满足甲方使用,则不足部分由甲方另行向电网购买。本项目合作可以减少甲方向电网购买电量,从而达到节能目的的合作方式。
3、节能效益:甲方使用项目所发电量,按照当时当地供电部门尖、峰、平、谷电价计算确定的电费价值。
4、BIPV:即光伏建筑一体化。是一种将太阳能发电(光伏)产品集成到建筑上的技术。光伏建筑—体化(BIPV)不同于光伏系统附着在建筑上(BAPV)的形式。光伏建筑一体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光伏方阵与建筑的结合;另一类是光伏方阵与建筑的集成,如光电瓦屋顶、光电幕墙和光电采光顶等。
第2条、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内容:利用甲方的16200平米屋面,部分需架高2.8米做BIPV,初拟装机容量为2.1MW,具体容量以设计容量为准,预计进场施工至并网验收的建设周期为120日。与此同时,乙方为甲方提供一套乙方自主开发的智慧能效管理平台,实现综合能源的管控和监控功能。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2、项目地点:
3、建设规模:预计装机容量为2.1兆瓦,预计使用屋顶面积为16200平方米。
4、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0年,到期后三方可优先续约5年。项目实际并网发电之日即为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若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合法开工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鉴于本项目建设厂房系甲方向丙方租赁使用。本合同第三方丙方已知悉本合同约定内容,且已知悉乙方在产权建筑上建设该项目的可能风险;乙方已知悉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超出甲方租赁期限的法律风险。但三方仍同意本合同约定合同的履行,且同意甲方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丙方应保障乙方继续享有本合同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至下一任租户,并签署补充协议至第25年。
6、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XXX证书编号XXX。(若无前述产权证明文件,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且应同时具备)。
第3条、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1、项日方案设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乙方委托有资质的设计科研院或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在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后,乙方报当地发改委等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在取得政府批复后方可实施。甲方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认可,不视为乙方可对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中的缺陷、瑕疵等的免责,如因此造成甲方及其厂房、承租户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项目的实施:乙方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参照相关标准法规的要求,并以本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采购、安装、施工、工期、调试、试运行、运营、维护、保养、维修、日常巡查、升级事宜等,并提供电力及实现甲方节能减排之目的。
3、项目的验收:甲乙双方应当在项目电站建成、用户侧并网工程完成后按照电力接入的规定进行试运行,对关口计量表计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并共同书面确认项目电站发电首日时间。
4、本项目的建设总投资由乙方自筹或融资解决,乙方自行担本项目建设的全部费用。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屋项用于项目建设外,不承担任何建设费用。
第4条、节能效益及分享比例
1、光伏节能效益:
1.1甲方使用项目所发电量x甲方当月与项目当地电网结算时尖、峰、平、谷时段的实际电度电价即为节能效益。
1.2项目发电量的计量:为准确计量屋顶光伏电站的发电量,乙方将在甲力的用户侧安装计量分时发电量的计量装置,以该计量装置计量的分时发电量确定光伏电站的分时发电量。该计量装置安装时,应山双方共同采取施封措施,仪留外部读表观察窗口,安装计量装置的初次报验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3任何一方对于分时发电量计量装置的性能存在疑问,可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鉴定,以确认计量装置计量的准确性,如果计量装置合
格则鉴定费用由提出疑问的一方负担,如检测不合格由认为合格一方承担。如计量装置偏离允许的误差值,则双方需按照偏离值计算修正实际发电量,按修正后的数据确定实际发电量。
2、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甲方15%,乙方85%。
第5条、节能服务费、支付方式及发票
1、光伏节能服务费:
1.1甲方可按其使用的光伏电站所发电量获取节能优惠,即按节能效益X区间折扣作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服务费(也即应付电费)。当月光伏用电量=光伏发电总表当月总发电量—用户关口电表当月上网电量。
1.2每月节能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光伏电费=当月光伏用电量x市电电价x【85】%:
注:总发电量,上网电量以当地电网供电公司出具的电量电费计算单的数据为淮(峰谷平时段电量)。
(1)(尖时用电量x当地电网每月公布的当地代购电价格)x85%
(2)(峰时用电量x当地电网每月公布的当地代购电价格)x85%
(3)(平时用电量x当地电网每月公布的当地代购电价格)x85%
(4)(谷时用电量x当地电网每月公布的当地代购电价格)x85%
(5)每月应付节能服务费=(1)+(2)+(3)+(4)。
1.3本项目节能服务费结算期为:自项目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首日起至合同期满。
2、支付方式:
2.1项目安装调试并网运行后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具体为:乙方于每月最后一日16时如实抄录计量装置读取的当月光伏电站的分时发电量(抄表记录应记录当时时点分时计量装置反应的数据),并以此作为项目每月节能效益的计算依据。乙方按照约定比例计算出当月应享受的节能效益(即甲方应支付乙方的电费)后,于次月10日前向甲方开具节能服务贵发票(专用增税发票),甲方应于收到发票的当月2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发票载明的节能服务费。
2.2甲方应将节能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账户,不接受承兑支付。
2.3乙方收款账户为:
第6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足额优先享受节能效益。
2、对乙方不当使用屋顶,导致屋顶损毁或有可能毁损的危险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甲方需免费提供满足本项日建设所需有关资料及其它关协助。
3.1甲方需保证对屋顶享有完全的无瑕疵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本合同不因该权利瑕疵而导致合同无效、效力待定、被撤销或其他有碍合同履行的不利情形。
3.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屋顶厂房的原建筑设计院相应建筑物设计图纸、建筑物屋顶承载证明文件、竣工图、电路图、建筑物等在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审查的一切相关资料及厂房的权属证书(包括上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资料复印件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建筑物的技术资料应真实可靠,以便乙方进行光伏电站的评估和设计。
3.3甲方应保证屋顶在合同期限内始终具备屋顶光优发电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的全部条件,并为保证该条件的持续性、有效性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必要的安全检查、排除妨害等。
3.4合同期内甲方需保证乙方行使屋顶电站有关权利不受任何阻碍,有义务对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行使权力(如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抄表、维修)给予协助、支持提供他利条件,如在屋顶光伏发电项日建设及运营期间通知物业、门卫等相关单位人员给予放行和便利等条件,配合乙方进行电站的建设、安装、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以使乙方顺利申报、设计、安装、运行、维护该项目。
3.5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光伏发电站的立项、报批、核准、建设、验收、并网等有关手续。对乙方电站运营期间的日常运营管理给予便利和支持。
3.6光伏电站开工建设前,甲方应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确保道路通畅、合理调整生产情况、提供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及排水等施工条件。
3.7甲方需向乙方免费提供房屋、场地、场所以供乙方项日建设期间设备和材料的临时存储。
3.8甲方需为乙方免费提供光伏发电设施安装、运营所需的电缆井通道、现有或闲置的设备用房(主要指配电设备,如逆变器、汇流箱、变压器等设备)、监控系统用房等光伏发电项目运营的长期用房。如若以上设备用房甲方无法提供的,则提供空地给予乙万自行建设使用。
3.9甲方应于光伏电站开工建设的同时,协助乙方建设配套用户侧电力接入系统工程,按规定履行电网接入程序,在甲方用户侧安装独立的自动电能计量装置(电表)和运行监控系统,并向电网运行管理机构传送相关数据。
3.10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以甲方名义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保证在乙方项目运营期间持续有效。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乙方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日”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3.11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参与项目的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发电首日的确认文件。
4、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5、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冇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优惠。
6、鉴于“项目”位于甲方屋顶,在甲方控制范围内,由甲方实际控制占有,故甲方有义务确保“项目”及相关设备、附件的财产安全。在“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即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场地,亦有阻止第三方进行前述行为的义务。
7、甲方应保证使用本项目发出的电能,依约支付节能服务费用。
8、甲方应对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负巡查义务,避免偷盗及人为毁损行为的发生,若发生前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
9、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合同行期间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7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屋顶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资产(包括位于屋内的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等)享有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甲方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侵害和干涉。
2、乙方对屋顶发电项目享有经营收益权和余电外售电价的自主定价权。
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足额享受节能效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电费)若甲方不能全部利用项目所发电能,则乙方冇权将电能转售第三方。
4、项目运营期限内,甲方出让项目所依托的房产或出让公司股权的,甲方应做好乙方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确保乙方项目合同期内的运营期限和收益,否则甲方有义务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5、乙方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物技术资料,合理设计屋顶光伏发电站施工与运营,过程中需保证不破坏建筑原有结构、功能,以确保甲方建筑物安全。
7、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8、乙方应保证光伏发电站的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9、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10、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11、在施工和使用中,如因乙方发电设施或乙方人为原因造成房屋破损,或甲方或承租方财产或人身安全受损,乙方应负责修缮或承担赔偿责任。
12、光伏发电站建设和运营、维护过程中,乙方应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3、乙方屋顶电站所发电力按照双方约定的优惠条件供甲方使用。
14、乙方应保证依法经营,保证光伏发电站的运营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15、乙方应自行负责本项目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的接引,负责安装位置的屋顶场地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