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政策

制氢系统项目招标分享

一、招标范围

8台碱性电解水制氢成套设备(8 套 IGBT 整流电源(含水冷设备)、8 套 1000Nm3/h 碱性电解槽、4 套 2000Nm3/h 气液分离系统、1套 8000Nm3/h 氢气纯化装置(含水冷装置)、电解水制氢控制系统、注水注碱设施、加热冷却系统、在线分析设备及仪表、调试所用药品(包括 KOH 和 V2O5)、制氢电源与电解槽间的铜排、阻火器、水封、公用工程辅料(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各组成单元间线缆、仪表、阀门、管道、管件、管架、仪表电缆及桥架等)、安装工具及材料、专用工具及辅助工具、备品备件等),要求每2 台电解槽共用 1 套气液分离系统)。投标人负责提供设备的制造、运输、装卸、安装指导、调试指导、培训、验收、售后服务及其他发包人指定的工作等。单体电解槽产氢量 1000Nm3/h,产氢压力 1.6-1.8MPa。

二、专项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碱性电解槽制造商,具有自主设计、制造碱性电解槽的能力。

2、近 18 个月不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3、整套电解水制氢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压力管道设计资质(GC1/GC2),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文件。

4、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验收时间为准)应具有至少 1 项单体电解槽产氢量 1000Nm3/h及以上电解水制氢设备调试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规格和型号、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设备数量等)、签字盖章的供货设备调试验收报告或性能考核报告等证明材料);

5.投标电解槽应为投标人自主制造,电解水制氢设备的 IGBT 制氢整流电源(含水冷设备)、气液分离装置(含水冷设备(如需))、氢气纯化装置(含水冷设备)允许分包,分包商为上述设备的生产商,不允许代理,应满足下列要求,否则否决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5.1 电解水制氢设备的 IGBT 制氢整流电源(含水冷设备)生产商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及质量保证体系,且近五年(2019 年 1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至少一项电解水制氢设备 IGBT 制氢整流电源的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规格和型号、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设备数量等)、签字盖章的供货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5.2 气液分离装置(含水冷设备(如需))的生产商应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压力容器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中、低压容器及以上(D、A1、A2 均可)的证书,或压力容器设计,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的证书;且近五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至少一项气液分离设备的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规格和型号、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设备数量等)、签字盖章的供货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5.3 氢气纯化装置(含水冷设备)的生产商应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压力容器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中、低压容器及以上(D、A1、A2 均可)的证书,或压力容器设计,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的证书;且近五年(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至少一项氢气纯化设备的供货业绩((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供货范围、规格和型号、设备主要技术参数、设备数量等)、签字盖章的供货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分满分 100 分,根据以下评分项得分按权重比例进行加权计算,即:投标人综合评分 = A+B

A = 技术评分×60%

B = 价格评分×40%

1、技术评分表

2、价格评分表

四、付款方式

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5%作为预付款。

2、到货款:设备到货款支付:承包人将设备按批次运到施工现场并验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该设备材料款 60%的到货款。

3、验收款:取得安装调试合格证明文件并试运行合格,支付金额对应的财务收据,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0%。

4、质保金:主要设备质保金为该设备合同价格的 5%,提供不低于2年的银行质量保函后 支付剩余5%设备款。

五、质量保证期

1、主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解槽、气液分离装置、IGBT 制氢电源、氢气纯化装置及相关的阀门、附件等)保证期为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 5 年,其余附属设备可视情况再行约定,无特殊要求的设备,质保期均为自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 12 个月,最终质保期时长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自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期 12 个月后,可开具最终验收证书。

2、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3、合同约定的保证期满后,买方在 30 日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前提条件是:保证期满前,卖方已完成买方提出的索赔和赔偿(如有),并且保证期已按规定计算。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4、电解水制氢设备中电解槽内电极、隔膜、垫片及其他易损零部件使用寿命要求不少于 10 年。


六、质保期大纲

1、仪器仪表、阀门类等外购零部件质保五年;

2、碱性电解槽、气液分离装置、IGBT 制氢整流电源(及其水冷设备)、氢气纯化装置(及其水冷设备)等设计使用寿命不小于 30 年,质保期不小于 5 年;

3、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进入质保期:

3.1 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设备、仪表、材料等全部完成试运行,并通过性能考核验收;

3.2 通过性能考核验收后,经买卖双方检查通过、签字确认后,并签发初步验收证书。

4、质保期内性能约束:从进入质保期第一天开始计算整个 5 年期内在正常操作无过失的情况下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未列举的事项由买卖双方共同商议确认是否属于此类情形)则认为是产品设计制造及材料选型不合格,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整改,在完成维修整改及测试通过后,在原有基础上顺延质保期 1 年:

4.1 电解槽和气液分离装置及其他设备、管道等设备、器件出现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

4.2 电解槽出现漏液(拉紧螺栓紧固无效)、漏气、漏电(对地绝缘不满足安全要求);

4.3 氢液处理框架上的氢分离器和氧分离器出现严重腐蚀;

4.4 在 25%~110%负荷工况下连续运行过程中氧中氢含量超 1.5vol.%(氧气纯度<98.5%);

4.5 在 25%~110%负荷工况下连续运行过程中氢中氧含量超 0.3vol.%(氢气纯度<99.7%);

4.6 洗槽、更换新电解液和 V2O5添加剂后仍存在电解槽某个或多个小室电压>2.3V 或者电解槽电耗换算成单位直流电耗仍超过 5kWh/Nm3;

4.7 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负荷调节速率应满足光伏发电耦合电解水制氢的动态负荷调节需求,要求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负荷调节速率(含负荷调升及负荷调减)不小于 7%/s;

4.8 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负荷调节范围应满足光伏发电耦合电解水制氢的动态负荷调节需求,要求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负荷调节范围需满足 25%-110%;

4.9 电解槽设计寿命不少于 30 年,电解槽大修周期不少于 10 年,电解槽内电极、隔膜及其他易损零部件使用寿命要求不少于 10 年;

4.10 额定工况下,当电解槽在 25%-110%负荷区间内运行时,电流负载响应时间须≤100ms;

4.11 1000Nm3/h 制氢设备额定负荷时的电解电流密度不小于 3500A/m2。

4.12 要求电解水制氢系统自冷启动开始至可稳定对外供氢的过程中,氢气放空时长不得超过20 分钟;在 25%-110%负荷工况下连续运行过程中氧中氢含量不得高于 1.5%,整套系统在任何工况下,均能够实现全程挂表检测氧中氢等指标情况;

4.13 要求整套装备具备 25%负荷下,运行时间≥240mins、110%负荷下,稳定运行时间≥240mins的能力;

4.14 成套设施冷启动时间要求小于 60 分钟;热启动时间要求小于 5 分钟;热备下,设备从 0负载到满负荷制氢时间要求低于 1 分钟;

4.15 氢气纯化装置出口氢气压力不小于 1.6MPa,额定氢气处理量 8000Nm3/h,氢气纯化装置负荷调节范围不小于 15%-110%,出口氢气纯度≥99.999%,氢中含氧量≤1ppm,露点≤-70℃,N2含量小于 5ppm,出口氢气温度小于 40℃;

4.16 IGBT 电源(PWM 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额定工况下能量转换效率≥97.5%,总电流畸变率≤3%,输出电流精度≤±0.5%,输出电压纹波≤3%。

七、质保期罚则

1、在质保期内凡发生上述“质保期内性能约束”条中所列16种情况的任何一种,每发生一次罚款 1 万;

2、在质保期内单台电解槽成套装置在 100%负荷下其单位产氢(101.325kPa(绝对压力)、0℃)直流电耗的年衰减率不得超过 1.5%。即第一年末单位产氢直流电耗不得超过 4.36kWh/Nm3H2,第二年末单位产氢直流电耗不得超过 4.42kWh/ Nm3H2,第三年末单位产氢直流电耗不得超过 4.48kWh/Nm3H2,第四年末单位产氢直流电耗不得超过 4.56kWh/ Nm3H2,第五年末单位产氢直流电耗不得超过4.62kWh/ Nm3H2。每发生一次罚款 10 万元;

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无条件履行质保义务,如乙方未履行质保义务,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乙方应尽的质保义务,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生效 1 个月内,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由卖方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 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证金,以买方为受益人。

2、由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初步验收证书发出之后三十日内,买方将出具卖方银行的履约保证金期满通知证明,该通知书的发出日期应视为卖方的履约保证金到期日期的证据。

△Disclaimer:

Some of the above pictures and information are from the Internet, and the copyright belongs to the original author and his company; this article is for study and research purposes only and cannot be used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If this article infringes your rights, please contact us to delete; some articles The original author could not be contacted due to various reasons during the push. If copyright issues are involved, the original author is kindly requested to contact us and deal with it immediately.

12345
管理、技术文章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