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合同内容的审查中,法官有时也会遇到合同内容矛盾的情况。遇到该种情况且双方对理解存在争议时,法官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严格按照合同解释的次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精神,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为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属于同一合同顺位的文件,以后发生的为准。
第三,应遵从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的,首先,遵从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双方穷尽举证;其次,依法调查核实,最大限度地发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最后,仍无从反映或者形成心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举证规则进行判断。
案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甲方是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方。被告:乙方为劳务分包公司,在案件庭前准备的审查中,承办法官发现合同内容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双方签订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第1.5条承包方式中约定“包工包料,乙方包清工、按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质量”,但是在合同第2.2条工作内容中约定:“设计文件所包含的所有泥工(混凝土)工程、木工(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的所有工作,以及以上工程通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管理。”合同第3.1.1条约定“本劳务分包合同暂定总价为34,960,405.00元,大写)写:参仟肆佰玖拾陆万零肆佰零伍元整”。本合同综合单价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包干,综合单价中包括并不限于乙方的人工费、材料费(乙供材料)、人、材价格上涨风险、机械费、排架、管理费、利润、往返车旅费、工期奖、质量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小型机具、工具费、医疗保险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具体构成见表。
序号 | 业态 | 建筑面积m2 | 综合单价(元/m2) | 小计(元) |
1 | 地下车库 | 56874 | – | – |
2 | 叠院 | 41039 | 475 | 19493525 |
3 | 高层 | 38750 | 320 | 12400000 |
4 | 商业 | 9584 | 320 | 3066880 |
合计 | 146247 | – | 34960405 |
合同第27.1.1条约定“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后满两年后十日内无息退还”。第29.1条约定保修期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但是在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中却约定,“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3%,在工程竣工后满两年内没有出现保修质量问题或者已经履行保修义务,则在期满后十日内无息退还”,以及“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评析:首先,合同第1.5条与第2.2条中对承包方式到底是“包工包料”还是“清包工”实际上存在矛盾的约定。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双方的具体施工义务来确定。在庭前会议中,法官确定乙方所承包施工是劳务清包工。
其次,本合同暂定总价条款第3.1.1条中的合同暂定总价34,960,405.00元与表格中的总价是一致的。表格实际上对承包人施工的各业态工程做了一个区分,包括:叠院、高层和商业。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地下车库,包含了上述三种业态的地下车库。但是合同的综合单价是反斜杠,金额也是反斜杠。按照文意理解,既然单价和金额均标识为反斜杠,表明承包人同意履行地下车库范围内的施工,且不计劳务费用。这种理解符合逻辑,但是不符合施工惯例】在后期审理中,双方均对地下车库的综合单价提出了主张,尽管双方主张的单价是不一致的,但是可以表明双方均认为地下车库是要计算劳务费的,只不过劳务费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签订时、施工过程中直至施工完毕后均无法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那么可以视为没有约定。
最后,合同约定的保修金比例即5%与作为合同附件的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即3%不一致,则应将质量保修书看作是特殊约定条款,采用3%的标准;对于“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期限”,也按照质量保修书中5年的约定,这也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