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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与案由

合同性质,指的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归属于哪一种类的合同。对此,原《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概念、分类、原则、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法律适用、解释等一般性规则。《民法典》延续了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按照合同的性质,规定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19种有名合同。而社会经济活动纷繁多彩,远非上述19种有名合同所能够概括,实际上还存在大量的无名合同。其合同部分的权利义务与上述19种有名合同中的部分合同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同时又有所不同,这就需要精准分辨合同的性质。比如,艾迪公司与李长山签订《仓库翻建合同》,艾迪公司将6000平方米的仓库交于李长山长期保管,约定李长山可以使用或者出租仓库,所得租金归李长山,但李长山需要每隔5年将仓库屋顶彩钢瓦翻新一次、内外墙重新粉刷一次、地坪重新制作一次,以维护仓库的长久常新。那么上述合同是保管合同、租赁合同还是装修合同?这需要仔细甄别具体的权利义务约定,遍寻归属,找到最近似的再代人。再如,承租人丁维经营“小丁饭店”且生意尚可,小有名气,但因家庭原因需要资金将饭店转让给王捷,双方签订合同,由王捷支付给丁维价款,承继其与出租人之间有关房屋租赁承租人的权利(出租人认可),接收饭店内所有家具、电器、炊具、餐具、食材、装修等,并可继续使用“小丁饭店”的商号。那么该合同价款的对价,实际上包含了未到期期间的租金、转让的各种家具食材等货款以及“小丁饭店”的商誉使用许可等,涉及多重合同内容,可以看作多种法律关系的组合。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件名称。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在介绍案件时,提及案件所涉案由,往往能很快帮助受众厘清所涉原、被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关合同部分的案由,基本也是按照合同性质进行分门别类,包含了 60 个三级案由,分三级案由包含诸多的四级案由。如承揽合同纠纷项下,就有加工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复制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检验合同纠纷及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七个案由。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实践中,一定要考虑案件的性质和所涉及的案由,这是判断合同效力的前提。实践中,既有名为建设工程,但实际上不是建设工程,也有许多以其他合同的面目出现的建设工程合同。就算是建设工程合同,也有不同的种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能大相径庭。故而,建设工程案件性质的界定,可以遵循以下“三部曲”:合同标的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性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是,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哪种具体性质。法官在确定案件性质时,应当依次询问自己上述三个问题。笔者举以下数个常见的容易混淆的例子其中,案由为立案案由,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发生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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