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某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某海港建设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扭王块工程款56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某海港建设有限公司系某海岛围海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后被告的相关工作人员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达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围海工程中防浪墙的扭王块工程承包给原告,由原告制作并负责安装,双方约定制作加安装合计980元/个,总共1000个左右。扭王块又叫扭王字块,是护面块体的一种,一般摆放在防波堤最外面一层,通过削弱波浪的冲击力保护防波堤。其材料为混凝土一般通过定型模板在施工现场一次性浇筑完成,并通过吊装铺设。原告制作并安装了数个后,被告提出原告所安装的扭王块与基面接触不稳,故另外安排人员安装,价格变更为600元/个。原告继续安排工人在现场压模定作,根据被告的要求确定制作的尺寸、数量等。其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扭王块工程款,剩余56万元至今未付。
审理:经了解,从功能上讲,扭王块是现场使用混凝土、钢筋等材料制作的建筑构件。原告虽然安装了数个扭王块,但其后双方变更了合同内容,原告仅负责扭王块的制作而不负责安装。原告的承包范围并未涉及任何的建筑实体的分部分项。故双方的关系应当为定作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官据此变更本案的结案案由。
评析:原告的承包内容是现场制作建筑构件,正如现场预拌混土等,并不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