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原、被告双方有历史合作基础,双方签订有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那么,一方能否在同一个案件中,提起对多个合同的起诉呢?笔者认为,本着方便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应当采取能一并诉讼则尽量准许的原则,按照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如果几份合同性质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则不能一并诉讼;如果几份合同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如分处不同的地理区域,则应当分开起诉;如果几份合同系同一工程的不同标段、单位工程,则可以合并处理;如果几份合同达成一份总的结算且无法区分各个合同项下的具体金额,则应当在同一个案件中处理,即使部分合同涉及的工程在法院专属管辖之外而可能存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形;如果多个合同系同一承包工程的合同变更问题,则视为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的关系,应当一并诉讼,
案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系某建设设计研究院,具有勘察和设计双乙级资质。被告为某发包
案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11万元及工程勘察费5.7万元,并分别承担二者的违约金(诉讼请求未分立)。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分别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约定原告受被告委托对某物流仓储中心项目进行工程设计及工程勘察,双方对费用、支付节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其后原告完成了相应的设计和勘察工作,却因被告单方原因停建。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原告提供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及《某物流仓储中心项目岩士工程勘察报告(详勘阶段)》《施工设计图》等证据。
审理:在庭审中,法官向原告释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原告可以作出选择对其中一部分进行切割,切割后的部分可以另案提起诉讼。原告当庭表示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部分的诉请在本案中予以撤回,并保留另案主张的权利。
评析:本案的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虽然包含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两个子案由,且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但仍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的款项性质分别为勘察费、设计费,释明后引导原告对部分主张进行切割,有利于对案件进行简单明了的处理。
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浩工程公司。被告:某医疗产品制造公司。
案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两合同项下欠付的工程款156万元及利息23 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某医疗产品制造公司沥青槽移位及配套管线改造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工程,承包范围为沥青槽改造、重复移位以及配套的土建、设备、管线、电仪以及装卸台旁蒸汽管线改造配套的管线安装等工作,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59.4万元,合同还对工程质量、结算、工期、材料供应等作出约定。其中,甲方(被告)的工作内容之一为向乙方(原告)提供施工图,满足施工需要,负责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组织技术部门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及安全交底。经审查辨识,该合同为工程量图纸包干、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同年9月,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某医疗产品制造一期扩建工程外接蒸汽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工程,工程范围为北部罐区至案外人某能源公司环保间的蒸汽管道工程,包括:钢套管直埋式保温管和无缝钢管预制安装、防腐保温、试压吹扫,阀门管件安装以及相关土建和钢结构工程乙方的工作内容之一为自主设计图纸并经甲方审查,对外采购甲方指定品牌的设备及安装、施工等工作。经审查,该合同为承包人包设计、采购和施工的 EPO工程。但乙方并无设计资质,也未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以上两份合同均未经招投标,涉案工程经过有关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
审理:两份合同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者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效力不同(前者是有效合同、后者是无效合同)、合同施工范围不同,尽管两份合同的签订主体相同,但仍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官向原告、被告双方释明。双方一致同意在本案中两份合同一并进行解决。随后,法官要求原告对其诉讼请求中的欠付工程款和利息按照两个合同进行分立并明确,案件继续审理,最后本案调解结案。
评析:两份合同的效力、性质不一样,在判决主文时应当分开处理。本案实际上可以分立成两个案件处理,诉讼会较为清晰,法官往往也会更加喜欢。但是如果采用了调解方式,则案件在同一个案件中调解的可能性相对更大。否则,当两个案件由不同的法官承办时,可能会使得调解更加费力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