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签约时对工程造价约定不清、矛盾、杂糅,对工程造价认识不清等,往往出现工程造价争议。
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工程总承包人。被告;EPC工程发包人。
案情:2019年2月,发包人将飞灰填埋场一期项目EPC发包给工程总承包人,工程范围包括设计、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等全部工作。工程施工包括库区土建、场区建筑物、构筑物、库区防渗膜、地表水导排、地下水导排、给排水、综合管道、照明、地磅、道闸、监控、渗滤液处理、景观绿化及场区道路工程的施工等全部工作。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分别为2019年2月25日和2019年5月31日。合同暂定价为8250 万元,工程施工工程量按实计算,土建和装饰工程适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市政工程适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等。
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结算的争议集中在土方运距问题上。原告认为,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按照会议纪要及工程联系单的方案,将土方运至45 公里外的某地,应当按照45 公里运距计算。被告认为,原告存在弄虚作假,实际土方的运距并未达到 45 公里,只有少部分车次运到了45 公里外的某地,法庭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按实际运距来计算。
审理:经开庭审理,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提出三个问题:(1)会议纪要确定运距为45 公里的基础是什么? )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J(2)如果承包人将土方运送距离缩短处理,对发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等有没有影响?如果将实际运距延长、超过45 公里,承包人能否要求增加工程造价?(3)如果承包人3秒钟就将土方给清理了,发包人能否主张土方处理未发生,将相关费用从工程造价中子以扣除?
发包人无法回答上述问题,随后,撤回了该部分主张。
评析:本案似乎是假 EPC 工程。建设工程按实结算的“实”,并非指完全意义上的“客观真实”,而是指意志自治基础上的“拟制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