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与工程价款的概念有一定联系,常被混淆。工程造价是工程价款的前提(预付款除外),工程价款是工程造价的归宿,也是承包人承包的根本目的,而者的区别有:
1、工程造价进入应付的状态才成为工程价款工程造价系发承包双方根据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取费方式、计算方法等,结合实际完成的情况所确定的工程价格,包含双方协商确定的计价项、量,价等。工程价款则指的是工程造价相对应部分的应付部分工程款债权。
2、工程造价具有连续性,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渐累积增高,直至竣工后达到峰值,双方结算后予以确定。而工程价款具有阶段性,无论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绩算款、更保金”,还是按照月进度报表、形象进度报表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T程价款,均为在一定周期下的已完工程部分造价金额(往往被称为产值),但该金额并不一定后期的比前期的高,甚至可能后期的工程价款金额远少于前期的情况如1月完成工程量 300万元,2月完成150万元3月完成550万元,4月完工,完成89 万元。
3、甲供料、甲供设备情况下,其相应的甲供料甲供设备价值计算进入工程造价,成为工程造价的其中一部分,但是计算工程价款时应予剔除,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该部分的造价。而甲供料、甲供设备保管费、调试费、安装费等仍然需要按照合同计取。
4、在结算时,工程造价扣减相应的已付款金额、应扣款金额后的欠付部分,才是工程价款,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此处“承包人”三个字似可删除,同时“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改为“建设工程造价范围”更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无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而是有关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