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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外包或设立独立的劳务公司真的能降低企业增值税负?

建安企业是人工/劳务成本比重较大的行业之一,其在增值税上面临着一个巨大的难题:人工/劳务成本难以取得进项税额。在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比重较大的企业也是怨声载道。以至为了解决此类企业的痛点出现了不少旨在增加进项税额扣除,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纳税筹划方案,核心就是将劳务独立出去。今天我们来看看这类操作是否可行同时也看看下面的案例大伙是否也有遇到。
我们先来看看在一般计税方式下,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从上面的公式我们不难看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缴增值税额一般由两个因素决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在销售收入和现金流等既定的情况下,进项税额越大,则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就越低,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分析,在现金流等既定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应当争取进项税额的最大化。

案例:

某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一项建筑工程,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为3000万元,其中建筑材料部分为2000万元,劳务部分为1000万元,此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式。

在常规情况下,此笔业务建筑工程公司的销项税额为270万元(3000万元×9%),假定建筑工程公司采购建筑材料还可以取得进项税额170万元,那么该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100万元(270万元 – 170万元)。

此时,各路“专家”提出了下列筹划方法:

筹划方案一:将劳务分立出去,成立独立的劳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仍是3000万元,那么建筑工程公司取得收入后将产生销项税额270万元(3000万元 x 9%),但建筑工程公司可以将1000万元的建筑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并从劳务公司取得进项税额90万元(1000万元 x 9%),如此这般建筑工程公司的应纳增值税额为10万元(270万元 – 90元 – 170元)。与筹划前应纳增值税额的100万元相比直接减少了90万元。

筹划方案二:还是将劳务分立出去,成立独立的劳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也将1000万元的建筑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则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产生销项税额60万元,建筑工程公司则就2000万元计算缴纳9%的增值税,产生销项税额180万元,两项合计只产生销项税额240万元,考虑到采购材料还有170万元的进项税额,因而,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仅为70万元(240万元 – 170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应纳增值税额可减少30万元。

筹划方案三:仍然是将劳务分立出去,成立独立的劳务公司,但不再是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是由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公司共同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其中,建筑工程公司只向建设单位销售材料,劳务公司只提供劳务,如此,建筑工程公司只需就销售收入2000万元适用9%的税率,产生销项税额180万元,因有进项税额170万元,故只有10万元的应交增值税。劳务公司则因满足清包工条件可以适用简易征收按3%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为30万元,两者合计应交增值税额则为40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减少缴纳增值税额60万元。

下面我们就上述筹划思路进行分析
上述的三种纳税筹划思路目前在建安企业中是比较常见的。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其思路是有误的。
1、分析筹划方案一
在相关法规中我们可以知道,增值税其实是一种”链条税”,即在采用一般计税方式下,采取环环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本环节的销项税额即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下一环节的销项税额又是再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因此,只要商品或劳务的适用税率相同,无论经过多少环节,只要抵扣链条不断,各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之和一定就是最终环节商品的不含税销售收人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最终环节所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是之前各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之和。也就是说,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无论是将劳务独立出去,还是采用分包或者外包,都是无法真正降低其增值税的。那为什么通过方案一筹划之后,该建筑工程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少了90万元呢?其实是因为在劳务公司的环节提前缴纳了这90万元的增值税额,然后拿到建筑工程公司这个环节来抵扣了。所以筹划后建筑工程公司只需要缴纳增值税10万元,从建筑工程公司分包出去的劳务部分还须由劳务公司缴纳90万元的增值税,两者合二为一,整体税收负担还是100万元。筹划前是100万元,筹划后还是100万元,一分钱都没有减少。此外,劳务独立出去或者分包的做法还会增加企业的相关运营成本、管理成本等,却根本不能降低增值税负担。
另外,筹划方案一还可能使企业面临着其他的法律风险:

一、建筑工在公司在承接工程之后,如果自己完全没有干活,而是把工程全部转给其他单位做了,这是否会构成工程转包?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工程公司本身并没有从事任何的工程施工,只是向建设方提供材料,那么是适用建筑业税目,按9%征税,还是适用建筑材料销售,按13%的税率征税?

如果上述两个风险被认定,那么该纳税筹划不仅无法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反而还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及违法违规成本。

2、分析筹划方案二
方案二中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个问题:适用税率问题。

按照现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税率为9%,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税率6%,很显然方案二中建筑劳务分包按6%缴纳增值税是有误的。

第二个问题:适用征收方式和差额纳税问题。

在本案例中,该建筑工程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只在预交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实际计算缴纳税款时不能直接扣除分包款,而是根据分包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票认证,计入“进项税额”,实现税额抵扣,但方案二中却出现了以不含税销售额直接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进行计税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方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显然案例里并不适用此规定。

第三个问题:是否存在分包给一般的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

从方案二中的适用税率和差额纳税的计算方式,可以联想到一类业务——劳务派遣,那么取得分包的这个劳务公司是劳务派遣企业还是建筑劳务企业呢?还是兼而有之?是否具备相关的建筑劳务资质呢?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是否把劳务派遣和建筑劳务混淆了?

第四个问题:重复抵扣税额问题

在一般计税方式下,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 x 适用税率 – 进项税额

在方案二中进行税负计算比较时却没有遵循这一原则。在计算销项税额时本就不该用不含税销售额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进行计算的,那既然已扣除了分包额,那么分包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了,但方案二里却依然进行抵扣,相当于此部分的进项税额抵扣了两次!

如果按照正确的计算方法计算,其税负根本没有任何的变化:
总的应纳税额=建筑工程公司应纳税额+劳务公司的应纳税额=建筑工程公司的销项税额 – 建筑工程公司的进项税额+劳务公司的销项税额 – 劳务公司的进项税额=3000万元 x 9% – 170万元 + 1000万元 x 6% – 60万元 = 100万元。

3、分析筹划方案三
方案三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

可能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的规定。相关规定均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以分包名义转包给其它第三人。

案例三中3000万元的一个工程合同,被拆分成了两个合同:一个是建筑材料供应合同,一个是建筑工程劳务合同,是否属于”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第二个问题:

在增值税政策适用上存在问题。

如果建筑工程公司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劳务,那么适用的是建筑业9%的增值税(一般征收)或者缴纳3%的增值税(清包工适用简易征收),但方案三中的建筑工程公司本身却只是提供建筑材料而并不提供任何的建筑工程劳务作业,那么其就只能按照销售建筑材料适用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了,而不能按照建筑业适用9%的税率。

那按方案三所述的条件总体的增值税负担应当为:

总的应纳税额=材料销售应纳税额 + 建筑劳务应纳税额=2000万元 x 13% + 1000万元 x 3% – 170万元 = 120万元。
如果劳务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总体的增值税负担应当为:
总的应纳税额=2000万元 x 13% + 1000万元 x 9% – 170万元 = 180万元。
筹划之前,应纳增值税只有100万元,而筹划之后即便建筑劳务选择简易征收,其应纳增值税也已经达到120万元;而如果选择一般征收,更是高达180万元。如此筹划还有何意义?还可能要面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风险。

最后,上述案例的启示与建议
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建筑工程企业来说,目前最为主流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思路就将劳务分立、分包,以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纳税筹划思路其实很难或者说根本行不通。
一、劳务的分立、分包并不能真正解决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如上文所说,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环环抵扣的,只要商品或劳务的适用税率相同,无论经过多少环节,只要抵扣链条不断,各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之和一定就是最终环节商品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最终环节所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是之前各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之和。因此,把劳务分立、外包出去,看似增加本环节的进项税额,但因劳务本身仍需承担增值税,这就意味着增加的进项税额与增加的销项税额相互抵销,除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管理成本等及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之外,不会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二、增加进项税额不仅不能降低税负反而可能会导致企业负担的增加。

很多人认为,增加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一定会降低增值税税负,但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羊毛出在羊身上,进项税额并不是凭空出来,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除了违法虚开之外,纳税人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定是纳税人真金白银的付出,比如:在采购环节,纳税人需向供应商支付相关的进项税额。而且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将劳务分立或者外包看似增加了增值税的抵扣,但实则增加了企业税负。建筑工程公司的劳务,不外乎两种形态,一种是自发性劳务,即工资支出;另外一种是外生性劳务,也称外购劳务。对于外购劳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业务真实、资料证据齐全完整的,那么基本上就不太会出现劳务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当然也有会出现不能抵扣的情况,在此就不展开了)。而对于工资性劳务,本就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但如果只是为了让工资、薪金能抵扣增值税就将劳务分立或外包,其结果就是在工资额上增加一道增值税负担。换而言之,劳务分立或外包所增加的进项税额抵扣实际上是建立在提前缴纳劳务部分增值税的基础之上的。考虑到一缴一扣,谈不上多缴,但一定是存在提前纳税情况,因为建筑工程公司的抵扣是以取得了劳务公司环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而取得发票意味着前一环节需要先开具了发票,先缴纳了增值值税。那么还会涉及现金流等问题,在此就不展开了。

第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应更多从其他角度考虑降低增值税负担。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劳务分立、分包并不能真正降低增值税负,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劳务密集型企业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合理合法的降低税收负担,乃至降低企业的总成本。什么方法?比如用机器完成一些原本由人来完成的简单重复性和高危工作等。从经营方式、生产方式等角度出发,开展技术研发与生产工艺创新,用机器、智能系统逐步优化用工模式。机器、系统的采购与开发中的相关税额都是可以抵扣的,并且相关的机器没有生产时间的限制也不需要缴纳社保。不少人说这很难做到,确实,但不是做不到,事实上目前在建筑施工领域已经出现不少集成化施工、装配式建筑、建材的模块化生产、喷涂机器人、BIM等等。当然,这种技术革新所带来的不仅仅只有税收负担的降低,还有企业生产成本与运营管理成本的降低等更多的中长期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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