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关于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通用条款主要内容

1.竣工试验

1.1承包人按照合同【竣工文件】和【操作和维修手册】条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4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3.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条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3.2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上述第3.1项、第3.2项和第3.3项条款的约定进行。

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4.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5.区段工程验收

5.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与【竣工验收】条款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5.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6.施工期运行

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区段工程验收】条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6.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合同【缺陷责任】条款约定进行修复。

7.竣工清场

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8.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9.竣工后试验

9.1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合同【操作和维修手册】条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检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9.2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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