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质证的证据,法官如果发现通过已经质证并可予认定的证据,可以直接计算涉案工程造价的,亦应当直接确认而无须启动工程造价鉴定。常见的情形有:(1)双方对各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无异议或者予以确认,仅通过简单数学相加或切割即可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支解分包给甲、乙两个实际施工人,现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业主、甲所结算金额,乙均没有异议。故乙所施工的工程造价可以以二者简单相减即可。
(2)固定总价范围内无变更,另外增减部分签证索赔和其他费用。诚如前述案例(固定总价无变更-不调整总价)固定总价范围内 66 万元没有增减,另外增加代付甲供材料的材料款。
(3)固定单价风险范围无变化,工程量双方予以确认
如标准厂房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固定单价 1790 元/平方米暂定 6000 平方米。竣工后经测绘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建筑面积为 6214.53 平方米,另有人工费补偿签证 120 万元,故工程造价为 1790 元/平方米 x6214.53 平方米 +120 万元 = 1232.4 万元。
(4)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挂靠合同等约定,由总包与业主之间的结算或者以审计结论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基础,并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合同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如果分包人/违法分包人/转承包人/挂靠人对上述结算或审计结论没有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未能证明其利益不当受损,则可以直接以结算金额或审计结论乘以相应的下浮率予以计算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认定可直接计算工程造价后,最好做一次心证公开,如“法庭认为,根据已有的证据,足以将固定总价金额加上变更签证部分及人工费补偿部分金额,即构成本案的工程造价。所以,本案无须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承包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是无必要的。双方是否清楚,是否有异议?”这样的好处是避免法官过于武断地作出决定,特别是针对一些计价范围存在争议的工积造价。比如,当事人可能对固定总价是否已经超过了合同签约时可预见的风险范围提出异议;当事人可能认为虽然出现了部分联系单和签证单,金额也明确,但是这个本身就是属于原固定价范围内的,即使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联系单和签证单,伯按照合同约定仍然不能另行计费:比如,某些计价是含税价,但原被告双方履约过程中出现了代开发票的现象,那么还存在部分税款返还的问题等。在心证公开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相应充分、有依据的理由,则可以对计算方法进行修正:如果未能提出异议或者虽然提出异议但无合理依据,则可以径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