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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与挂靠、违法分包的联系与区别的案例(3)

案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张维福。被告:建成公司、中禾建设公司。

案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建成公司支付工程款78万元,被告中禾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案的维修车间工程坐落在案外人腾飞公司厂区内,产权归腾飞公司。2016年6月12日,腾飞公司将厂房场地出租给案外人欣欣公司,欣欣公司投资建设钢结构厂房。田贵骅为建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其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

2016年9月12日,腾飞公司与被告中禾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腾飞公司将维修车间工程发包给中禾建设公司,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工期为45日历天,合同造价为112万元,监理单位为绍兴丰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同日,建成公司与欣欣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工程名称为欣欣公司维修车间钢结构工程;监理单位为绍兴丰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工期45天;合同价款290万元;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由欣欣公司支付给建成公司,合同签订后、钢结构框架安装完毕、钢结构围板屋面板安装完毕、工程质检验收合格后分别支付87万元、87 万元、72.5万元、34.8万元,其中33.6万元、33.6万元、28万元、16.8万元(合计112万元)给建成公司的挂靠公司。

同日,腾飞公司与欣欣公司、被告中禾建设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腾飞公司与欣欣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了空场地租赁协议,经规划审批的维修车间由欣欣公司出资建造,产权归腾飞公司。鉴于腾飞公司与中禾建设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签订了维修车间建设合同,合同总金额为 112万元,三方达成协议为:腾飞公司与中禾建设公司之间签订的维修车间建设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工程款由欣欣公司直接支付给中禾建设公司,中禾建设公司不得向腾飞公司主张。”

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建成公司借用中禾建设公司的资质用于报建备案手续的办理,实际履行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田贵骅将部分工程交于案外人周余敏施工。后周余敏在完工前退出了该工程。中禾建设公司在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收到欣欣公司汇入工程款112万元,其中有89.2万元转付给了周余敏。

2017年10月4日,田贵骅以中禾建设公司项目经理代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承包腾飞公司维修车间外墙夹心板、水、电、门窗合同书》,约定:(1)原告施工范围为腾飞维修车间的外墙夹心板、水电、门窗等(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2)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包给原告;(3)工程款共计78万元;(4)工程地点为腾飞公司维修车间;(5)在工程结时支付工程款总额的98%,工程结束后6个月无质量问题的,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此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7年10月9日至同年11月20日,田贵骅先后在原告出具的三份《腾飞附加工程报价单》《水电工程报价单》《外墙框架维修报价单》《外墙夹心板报价单》《腾飞外墙弹涂报价单》上签字,对价格进行了确认,合计78万元。上述原告的承包范围有部分包含在涉案工程的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中。

施工期间,涉案工程的告示牌上已注明投资造价112万元,被告中禾建设公司系工程施工总承包方。被告中禾建设公司为原告所属施工人员发放了建筑业务工人信息卡。监理单位从绍兴丰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变更为山东信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禾建设公司的项目经理从刘某变更为伍某。

2018年1月27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成公司与中禾建设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从上面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名义上报送备案的合同是腾飞公司与中禾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实际履行的却是同日由建成公司与欣欣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者的承包范围、工期、监理单位等内容一致,但合同主体、价款不一致,且后者明确约定112万元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建成公司的挂靠公司,尽管合同没有明确该挂靠公司是谁。衔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是同日由腾飞公司与欣欣公司、被告中禾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由于建成公司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中禾建设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且中禾建设公司与腾飞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仅用于备案而不是进行实际施工的依据,故认定建成公司与中禾建设公司存在挂靠关系。

评析:本案系在没有出现挂靠协议的情况下,对建成公司与中核建设工程存在挂靠关系这一事实予以认定。理由实际上系从挂靠的本质出发–挂靠人借用资质,被挂靠人出借资质并获取一定的管理费。司法中能够如此认定的案件极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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