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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供货安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供货安装合同,往往指的是在买卖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出卖人除了要承担基本义务外,还负责对设备的调试、安装工作等,常见的如洗衣机、烤箱、家用立式空调等,故其本质上应归属于买卖合同。但实践中,涉及建设工程内部,则情况可能大不相同。

案例: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光华中央空调公司。被告:威尼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付清所欠合同总款92万元、利息56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2)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原被告签订《中央空调供货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有的威尼斯酒店提供中央空调并安装,合同价款330万元,付款计划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未端空调设备到达现场开始安装支付合同总价的40%;空调主机设备(冷水机组)到达现场支付合同总价的30%;安装结束、调试合格,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15%同时结清变更费用;5.5%合同余款作为质保金自调试合格次日起满一年后的7天内无息付清。同时,合同对项目概况、工期、施工界定、质量等级及标准、图纸、双方权利义务、工程款结算、施工设计与变更、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争议解决等均作出了约定。双方另行签订的预算书中可以反映,安装费用占据了总价款的45%左右。施工中,产生了部分变更事项。2017年9月,原告完成施工并调试后,双方签订《安装、维修、保养工作单》一份,载明原告主张“调试结束请甲方验收”及被告“同意接受”等。但被告拖欠工程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经过审查,本案的《中央空调供货安装合同》从性质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发包人将涉案酒店的通风系统工程发包给原告完成,原告负责设备及相应的安装、调试。从名称上看,原告肯定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那么《中央空调供货安装合同》的合同效力必然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合同,原告所谓的“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等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其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就不能是依据合同效力为有效的《中央空调供货安装合同》,而应当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子支持。”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查明的不一致,则法官要进行释明,敦促、引导原告主张准确权利。经法官释明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

评析: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原告认为《中央空调供货安装合同》系有效合同。根据《建筑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那么判断一项设备安装的施工是否是建筑活动,则要看其工作是否在建筑活动范围内、与建筑本身的功能活动关系密切。中央空调系统本身就属于酒店设计图纸中应有的项目,也是酒店功能之必需,其施工涉及大量的空调外机组支架和管线的制作安装,不少还穿墙板成为隐蔽工程的一部分。故其实质上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试合格后移交并予接收的行为,可以看作被告对质量的认可而进行的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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