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28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上所述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在合同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的合同。在平行发包模式下,固定总价需要对应明确的包干基础和风险范围,如果施工过程中包干基础发生了变动、风险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固定总价仍然要予以调整。反之,固定总价范围内不得、也不应调整。在办理工程造价竣工结算时,只需要将固定总价部分增减变更签证等部分即可。
案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沈某。被告:朱某。
案情:2018 年7月,被告朱某将其挂靠承建的某海湾重工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综合车间钢结构工程承包给原告沈某施工,双方签订《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钢结构、预埋件、檩条、屋面板、采光板、支撑及天沟、油漆等一切相关工程(具体以甲方提供的设计院 B 版电子图纸为准);工程价款为 66万元(其中油漆包工包料 13 万元,安装费 53 万元),此安装总价为一次性包价。双方还对安装工期、付款方式等作出约定。
在审理中,双方对竣工时间均无法提供证据,后共同确认为 2018 年 10 月13日。双方对固定总价范围内的工作均已完成且未发生变更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固定总价范围内的预埋螺栓本应由被告提供,因被告未提供,改由原告自行采购,价值3.7 万元,原告并未主张其他费用(保管费、采购费等)。故原告最终主张的价款为66 万加上3.7 万元,合计69.7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