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机挖掘阶段
主要关注峰谷电价差、政策补贴、年用电时间及用电量等因素。
(1)原则上峰谷电价差不低于0.7元/kW·h的区域,越大越好。
(2)根据当前各地区政府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天津滨海高新区,北京,山西太原,四川成都,重庆铜梁和两江新区,浙江温州、义乌、瓯海、永康、嘉善等,江苏无锡、苏州及常州等,湖南长沙,广东肇庆、东莞、广州及深圳等,安徽合肥、蚌埠等地区。
(3)原则上年用电天数不低于330天,年用电量不低于600万度。
(4)用户生产和存储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等级为甲乙类之外。
(5)其他方面:为降低项目投资,尽可能布置在配电房附近,需满足消防需要,面积最好在50㎡以上。
二、用户沟通阶段
(1)根据前期商机挖掘初步进行筛选后,选择合适用户建立联系,重点针对企业的性质、主要产品、资信情况、经营情况、用能情况、资产情况、配电房布置、空余场地,分时电价、变压器容量及年生产时间等进行详细沟通了解。
(2)了解用户的合作意向,并就合作模式进行初步沟通。
三、收资阶段
具体参照《用户侧储能项目信息调研表》进行,具体如下:
四、实地踏勘阶段
(1)前期在与用户就储能项目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并收集资料后,组织商务、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踏勘,通过实地踏勘,落实用户实际情况与收集的资料是否一致,并核实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现场踏勘时最好与一线生产人员、配电房操作人员等进行交流,了解企业相关生产、用能信息等,在用户允许拍照的情况下,对关键设备参数、配电布置图等进行拍照。
(3)在现场踏勘的时候要重点对储能电站的布置位置进行了解,同时征求用户负责人对拟选定厂址的意见,以及后期用户对该场地的规划使用情况,避免后期因用户场地调整,导致储能电站建成后拆除的风险,具体布置位置可参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团体规范《预制舱式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消防技术规范》(T/CEC373-2020)。
(4)详细了解用户配电房内部的布置情况,电力自动化应用情况,是否设置备用配电柜,是否有增加配电设备的空间等等。
(5)了解用户是否建设分布式光伏、燃气分布式等项目,是否与第三方签订售电协议等情况。
(6)落实用户土地、厂房等建筑物产权合规情况。
五、合同签订阶段
(1)结合前期资料收集和实地踏勘情况,并与用户就合作模式达成一致后,根据用户意愿可签订项目意向合作书或框架协议,同时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用户决策,并根据用户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项目方案。
(2)在与用户就合作模式、方案等初步达成一致或签订意向合作书后,履行投资单位内部立项、决策程序,并根据内部决策要求进一步落实边界条件后,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3)投资单位依托所在地区已有项目公司或新设立公司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作为后期办理各项手续的责任主体。
六、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开工前办理:
(1)发改委项目备案(必备)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要求,具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目前大部分省市均可通过地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般情况下,如果利用用户自有土地建设,只需提供用户产权证即可,涉及第三方投资的,双方需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具体以各地要求为准。
(3)电力接入批复(必备)
目前浙江、江苏等地电网公司以及南网公司均针对储能项目出台过相关并网管理规定,可参照此文件执行,具体以当地电网公司要求为准。
(4)消防设计审查(根据功率和容量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电化学储能电站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且要件齐全,应依法受理。其中,电化学储能电站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两款情形之一的,省级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2014)第1.0.2条规定,此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不适用于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具体以各地消防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注意:不同地方负责消防设计审查的主管部门不一样,如北京,是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而上海、山东等地,则是由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5)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要求,电力项目中涉及送(输)变电的,送(输)变电电压500千伏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为330千伏及以上)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输)变电电压100千伏及以上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足100千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用户侧储能项目不涉及变电设施建设,参照分布式光伏项目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可,具体以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6)工程质量监督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功率5兆瓦以下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不需进行质量监督;用户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含用户侧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即在用户所在场地建设,与用户电力设施共同接入电网系统、关口计量点物理位置相同或相近的新型储能电站工程),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工业园区热电联产等兼具电力属性的市政和综合利用工程等不适用该规定。具体以当地能源局或能监办要求为准。
(7)节能审
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抽水蓄能项目列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但办法并未规定电化学储能电站是否需要办理节能审查。
因此,对于用户侧储能项目是否需要办理节能审查,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在项目建设前,建议投资方与当地发改部门沟通,了解具体要求。
项目竣工后办理:
(1)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建设工程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并网验收,由检测机构出具并网检测报告,电网公司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具体以电网公司要求为准。
(3)一般根据储能电站规模不同,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具体以各地要求为准。
(4)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具体以各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