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顾问管理模式
PM公司不仅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同时还可能是项目的咨询机构,承担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等工作,这种情况下PM公司除承项目的咨询工作的职责外,还承担项目管理的有关职责,其项目管理的职责范围可以是上面三种模式的一种或多种的衍生,具体如何操作应根据业主与PM 公司的合同确定
2)协助管理模式
PM公司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委托合同,行使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的管理职能,并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参与项目的有关单位的选择并协助业主完成合同的签订。相对于前两种模式,PM公司的权利可能很小,仅仅是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方面还是由业主决定。这种模式类似于现在的建设监理制(只是在委托合同的范围方面更灵活),PM公司在项目中以业主的代理人的形式出现,对项目目标是否实现不承担责任。
3)委托管理模式
项目建设的各方队伍选择和签订合同由业主完成,PM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对项目的各项管理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在这种模式下业主应赋予PM公司较大的管理范围和权利,由于PM公司的管理失误造成工程目标不能实现时,PM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模式下业主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调动PM公司积极性的各种因素,根据较详细的评价考核指标。
4)全权代理模式(成本较高)
PM公司作为业主的全权代表行使业主的各项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PM公司依据与业主签订的委托合同选择承包商、供应商,与有关中介咨询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赋予的管理职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最终达到业主在工期、造价、质量等有关方面的要求。这种模式下PM公司具有极大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很大的责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PM 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几种应用模式只是大体上对可能出现的形式的分类,在具体操作时可以灵活应用,只要有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都是合理的,而不必拘泥于哪一种模式。业主可以将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委托项目管理,也可以将部分阶段的工作委托项目管理,这完全取决于业主。就我国当前情况看,第3种模式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是我国现阶段项目管理发展的主要模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和项目管理机构的成熟,第4种模式也将成为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