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光伏安装施工期间,若出现强台风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光伏设施毁损,应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承担有关损失?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01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某酒店与某太阳能公司签订了《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合同》,约定由太阳能公司为酒店屋顶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提供设计、采购及调试安装服务,光伏板共1360块,总工程款为212.16万元。合同签订后,太阳能公司依约进行施工。
2017年8月23日,受台风“天鸽”影响,当地14时50分出现12级阵风,将太阳能公司所安装的部分光伏板吹毁,台风将酒店楼层内搭建的铁棚、附属物吹落,致部分光伏电板砸毁。事发后,就毁坏的状况,太阳能公司多次向酒店发函要求协商处理。
2017年11月9日,就台风影响未能如期完成的安装工程,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尚有尾款42.43万元未支付。由太阳能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负责另行订购并安装光伏板块557块及附属配件,所订购光伏板块及附属配件到达酒店处并由双方清点后,酒店即向支付尾款42.43万元。同日,经双方确认,太阳能公司已安装的光伏板块共1172块,其中完好的光伏板803块,被台风毁坏的光伏板块369块。
此后,太阳能公司于当年12月21日完成安装工程,并交付给酒店使用,酒店亦已付清全部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就毁坏的光伏电板的损失责任达成共识,太阳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酒店赔偿损失。
02
法院判决
对于上述被损坏的光伏电板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的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太阳能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台风突袭而致其安装的光伏电板部分毁坏,可认定不可抗力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因素,而酒店大楼上的附属物脱落致损坏是另一间接因素。由于被毁坏的光伏电板块是在太阳能公司安装过程发生,未经验收并交付给酒店,对于造成的损失太阳能公司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酒店对于其大楼附属物的管理欠妥,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合理的管理义务,酒店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于被毁坏的光伏电板块造成的损失,法院酌情由被告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
03
案例启示
本案中,法院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80%和20%的损失。虽然案件中的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太阳能公司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太阳能公司承担损失的80%,其主要理由在于项目尚未完成移交,其承担承揽物移交前毁损的风险,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件当时适用,现已失效)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备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也有上述相同规定)
被告酒店承担20%的损失,原因在于台风将酒店楼层内搭建的铁棚、附属物吹落,致部分光伏电板砸毁,酒店对于其大楼附属物的管理欠妥,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件当时适用,现已失效)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备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也有上述相同规定)
04
实务操作建议对于光伏项目工程总承包人而言:
1. 购买工程一切保险
建议在项目进场前为项目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或类似性质的保险),由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承保,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自然灾害、盗窃、火灾等风险。投保时,需要注意免责条款,避免投错保险。
2. 及时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若根据合同约定已竣工并通过验收的,则应及时按约定向发包人移交项目,办理移交手续,签订书面交接书并留档保存。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移交的,建议承包人书面函告发包人,督促其接受项目工程,并承担逾期接收的风险。
3. 若项目在建期间因发生财产损失,需区分原因并保留追索的权利
如同本案,虽然屋顶光伏组件因强台风吹落物而毁损,强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发包人(即酒店)对大楼设施管理不当导致大楼附属物脱落,对此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部分损失。因此,项目在建期间因发生财产损失,建议承包人需要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往来沟通中对有关事实需要作出准确陈述,区分各自责任,根据情况保留追索有关方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