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原告:某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夏华模具制造有限公
司。
案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测绘工程费38.4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测绘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被告的新建厂房项目规划进行竣工测绘,双方对测绘范围、测绘内容(包括建筑面积复核、绿化面积复核、建筑物高度及立面测量、建筑三维建模、景观三维建模、建筑物放线、房产测绘、建筑工程规划复测)及测绘工程费、测绘工期、结算方式、纠纷管辖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大部分测绘工作。原告于2016年11月向被告提交规划竣工测量报告、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测量情况说明、测绘决算单等材料时,被告拒绝签字并拒绝接收材料。其后,2016年12月,原告收到被告以快递形式邮寄的《关于规划竣工测绘合同终止函》,以部分内容非原告完成为由,要求终止合同。
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测绘合同》属实,但合同中考虑到此次测绘现场的实际情况,未约定测绘起始时间及测绘成果交付时间,只是注明了“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而定”。实际情况是现场并不具备原告进行测绘的条件。原告所提交的规划竣工测量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等,与现场完全不能对应,细部点粗差明显,里面测量高度出现明显粗差,建筑面积核算存在多处错误,根本无法满足被告项目验收要求。故要求对原告出具规划竣工测量报告等进行司法鉴定。
审理:召集原被告双方参加的庭前会议,由原告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对原告所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询问和梳理,确定原告完成的工作并非建设工程勘察工作,而是提供测绘成果以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工作,故变更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
评析:虽然原告名称中含有“勘察设计”的字眼,也具有勘察设计的资质被告也完成了相应的“勘察测绘工作”,立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但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并非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沿途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第4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所以,在平行发包模式下,勘察活动应当在设计、施工之前,其勘察文件应作为设计、施工的前提。一般而言,勘察文件内容应当包含有工程概况及勘察说明、涉案工程所在的自然地貌(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稳定性、地层岩性、岩土工程参数的分析与选用、地下水、不良地质作用与特殊性岩土、地震效应)、岩土工程分析与评价、基础方案分析与评价、结论与建议等。本案中对竣工后的房屋建筑进行测绘,显然并非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