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工程造价的法律意义的论述,工程造价指的就是市场价,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里的合意不仅包括签约过程中形成的合意,如合同、清单图纸,也包括履约过程中形成的合意和不完全合意,比如完整的签证和不完整的签证或者联系单,还包括在结算过程中的确认、协议等。
通过协商一致确认工程造价,应当遵循以下几点:
一是事前达成固定价的合同,如果履约过程中没有对固定价的包干基础和风险范围进行变更,则不应当予以调整。
二是履约过程中对部分合同造价内容达成的确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就该部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权利方放弃了该权利,否则不得轻易推翻。
三是协商后达成一致的,无论是当事人自行达成还是在法官的主导下调解达成,有关工程造价形成的协议具有最高的证明力,几乎不可被推翻,除非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
如某工业厂房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造价为 1.38 亿元,发包人主张9500 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遂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载明的鉴定意见为:“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 9700 万元,有争议部分涉及工程造价为 2460 万元,具体包含 15 个大项42 个小项。”在针对《司法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质证阶段,双方均表示可以协商。经法庭主持,双方共同确认有争议部分的造价按照 50% 计算为 1230 万元,工程总造价确定为 10,930 万元法庭经审查后认为,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遂终止质证程序,要求鉴定人直接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对双方针对工程造价达成的合议 10,930 万元进行确认。双方就工程造价协商一致的,往往会达成结算协议。发承包双方往往在双方约定的结算基础上,通过双方确定的结算方法、结算依据、结算程序并经过结算过程,最终达成一份结算协议。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结算协议不可推翻,即使无效合同的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条款等因无效而难以被支持;即使双方约定的结算方法、结算依据、结算程序双方没有遵守或者无效的,如双方约定中标合同不作为结算依据而是根据其他文件;即使双方结算的结果与市场价存在-定的差距或者当事人作出了较大的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