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合同”是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某化工设备制造公司。被告:某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案情:2013年4月,被告与业主某新能源技术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 版)一份,约定:(1)工程名称为10万吨丙烯项目;(2)工程内容为80万吨/重油催化及产品精制、25万吨/年气体分馏、4万吨/年 MTBE16,000Nm’/h催化千制氢、30万吨/年重芳烃加氢、30万吨/年轻芳烃加氢、8万吨/年聚丙烯装置、10万的吨/年芳构化装置、1万吨/年硫黄回收装置、装置区内公用安装工程的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3)合同工期 355 天:(4)暂定价7.3亿元,其中,设备采购费4.6亿元,设备安装工程费 2.7 亿元。同年7月,原告某化工设备制造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工程物资买卖合同》(小合同),主要约定:(1)被告向原告采购容积为2000m’的球罐8台,合同价格为 2860万元,并对球罐的主要技术参数,如介质名称、设计压力、球壳板材料、壁厚、内径、温度、容器类别、焊接接头系数、腐蚀余量等作出约定;(2)合同价格为固定总价,包含材料设备原价、包装费、税金、保险、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导致增加的费用,售后服务及安装、调试,运抵至项目施工现场的运输费,随机备品、配件、工具及相应的试验费、检测费、设计费、制造费用、安装费、质量技术监督局监检费用及技术协议供货要求的除上述内容外的一切其他费用;(3)货范围包括球罐本体及扶梯平台的设计,球罐本体制作安装(不包括仪表范围、液位计、地脚螺栓及基础滑板),球罐表面喷砂除锈,平台扶梯制作和安装、防腐除锈刷漆、铭牌架,球罐顶部冷却喷淋和球罐本体消防喷淋制作安装,球罐的现场安装、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水压气密试验,球罐外表面除锈刷漆、梯子平台、喷淋、柱腿防火,接管等;(4)供方对所供的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合同标的物的质保期为18个月,保修期从工厂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5)交货及检验:供方将货物送至项目现场,需方会同工程监理(业主)进行外观现场抽检、外观验收及第三方检测,验收合格后,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需方;(6)需方配备现场施工代表,负责现场的“三通一平”,并有权在供方施工过程中对安装质量进行检查,供方在需方组织下与土建单位办理基础移交手续,对球罐本体及附件安装质量负责,精心组织施工,配合需方与业主办理验收手续;(7)付款:收到等额保函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球罐全部制作完毕后至发货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球罐及梯子平台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45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留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支付;(8)买方在收到合同价款后,开具2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余额开具建安税发票。
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总承包人对外采购合同。尽管供方的合同义务中有部分关于施工和安装的内容,但是其系合同的附随义务。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采购球罐这一特定物及相应的附属设备设施。从合同权利义务的指向上看,原告的义务仍然集中在球罐本身而非相应的明确的施工承包范围。从自主性上看,原告施工和安装活动受被告、监理、业主等多方制约,验收工作也只负责配合。综合判断,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评析:本案与【案例: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名义上均为买卖合同,但中间的区别值得回味。【案例: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作为供方,不仅要对出售货物本身的质量负责,还要对完成整个施工的电气控制系统的质量负责(交钥匙工程),保障其作为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能,这已经超出了买卖合同的范畴,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符合工程承包的特点。而本案中计价方法、货物交付、质量检查、所有权转移产品合格证书等均符合买卖合同的性质。供方对于工程质量何时验收、如何验收,并不具有独立性和主导权,而是遵从监理、业主代表、需方等其他主体的计划指令等进行配合。供方在需方组织下与土建单位办理基础移交手续,说明供方并无单独的分包范围及分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义务。建设工程的本质是价款、工期、质量三者的有机结合,无论是总包合同还是分包合同,均具有这二者。而从上述合同的内容中可以看出,供方除了对价款、标的物质量有要求,对整体或者部分工程分部的价款、质量并无要求,其在施工期间也遵从了土建或者需方的要求,并不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故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