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签约时对工程造价约定不清、矛盾、杂糅,对工程造价认识不清等,往往出现工程造价争议。
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某大弘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被告: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被告于2019 年3 月公开招标新一年度拆违工程,招标总价为 198万元,范围为街道综合执法中队拆违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计划工期为 2019 年3月至2019年12月。3月13 日,开标后,原告依法中标,并于3 月31 日与被告签订了《某街道拆违工程施工合同书》和协议书,约定合同综合单价为 24,502元,中标下浮值为5.03%。合同约定,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按每月完成的工程款进行支付。工程量的结算,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拆违工作的任务通知单,在通知单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违项目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 完成工程量的拆违工作确认单。发包人在接到拆违工作确认单三日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拆违工作确认单后三天内来核实完工程量,从第四天起,承包人的工程量视为认可,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从未制发过任务通知单,也未按时按月支付工程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在规定的工期里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拆违工作。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拆违工程款 188 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某街道拆违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答辩如下:双方之间存在招投标关系及签订合同属实,但是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没有证据确定,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有待进一步明确。被告没有证据向法院提供。
审理:从双方初步起诉与答辩上可以总结,涉案工程为拆除工程,即将三改一拆”中认定为违章的建筑予以拆除,属于建设工程的一种。所谓建设工程并不仅仅包含“建”,当然还包含“拆”。故立案案由是正确的。
本案从未支付过工程款,故“已付工程款”没有争议,争议较大的是“应付工程款”,在本案中即原告施工的拆违工程的工程造价问题。由于原告提供的仅仅是合同静态审查的内容,即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仅仅是合同签约阶段的双方约定。政府投资工程经过招投标程序,形式上、资质上往往没有问题,但仍然需要审查。而合同效力,则往往是有效的。
本案的难点在于,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工程量的确认工作: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拆违任务通知单一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违工作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作量的拆违工作确认单一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承包人配合并参加一发包人按月支付进度款。本案的特殊点在于:(1)发包人发包的工程量是没有工程量清单的,具体的数量根据行政职能部门的要求,确认违章建筑并取得拆违任务后才进行施工。(2)拆违工程,无法如普通的工程楼,在竣工后仍然留存有建筑物、构筑物实物,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图纸,也能够通过估值法等方法对工程量进行预估。拆违工程往往没有留下拆之前的构造、样貌、分布等证据,即使有,也难以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工程款。(3)拆违工程与其他工程不同,没有严格、统一、规范的验收手续,往往发包人单方认可甚至是口头认可接受成果,即视为竣工,故对拆违工程的竣工手续形式要件不能过于严苛。
从举证的角度看,已完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仍然在施工方,其或者举证曾将相应的拆违工作确认单及时提交给了发包人而发包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或者举证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双方约定工程造价。对于这两者,原告均没有证据。
本案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也存在重大问题:《某街道拆违工程施工合同书)和招投标文件均约定,本项目投标报价为(固定完全综合单价)可调总价,投标报价应为对应招标人提供的各个完全综合单价及合价基础上根据自身企业的情况填报的各个报价及合价,为包括税金在内的完全综合单价。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均包括该人工、材料、机械成本、利润、税金、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等。完全综合单价为25,800 元,中标下浮率为5.03%。本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业主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量,中标方须无条件按业主要求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总价的确定为:按业主确认的工作联系单中的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发包人组织对承包人上报的结算进行审核,结算造价最终以审核部门审核为准。工程结算过程中,其核减率超过 5% 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付清承担的审核费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完全综合单价的组成如表所示:
本工程招标预算书(招标控制价)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完全综合单价 | 备注 |
一 | 人工 | 包括税管费所有费用 | ||
1 | 综合人工 | 工日 | 200 | |
2 | 气割电焊人工 | 工日 | 600 | 包括机械及材料费 |
二 | 机械 | |||
1 | 80挖机 | 台班 | 1200 | |
2 | 120挖机 | 台班 | 1500 | |
3 | 200挖机 | 台班 | 1800 | |
4 | 260挖机 | 台班 | 2400 | |
5 | 挖机平板车 | 台班 | 300 | |
6 | 25t汽车吊 | 台班 | 1600 | |
7 | 50t汽车吊 | 台班 | 3200 | |
8 | 100t及以上汽车吊 | 台班 | 10000 | |
9 | 50t铲车 | 台班 | 1200 | |
10 | 5t自卸汽车 | 台班 | 800 | |
11 | 8t自卸汽车 | 台班 | 1000 | |
三 | 合计 | 25800 |
从表可以看出,所谓完全固定综合单价的组成基础,是构成工程价款费用的基本要素(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简单相加,其并无法反映具体拆违工程项目所需上述基本要素的哪几种。如拆除2 层楼的违章自建房,用 80 型号的挖机两台就够了,完全不需要 260 型号的挖机,而拆除一些高塔,则需要一台100T的汽车吊,25T的汽车吊则不需要。双方约定的完全固定综合单价经下浮后为24,502 元,对应的单位既非面积,也非立方,或者台班、人工等。只有在发包人对具体拆违工程所下的任务单中,对所需的人工、机械有明确的指令且符合现场拆违施工实际时,该完全固定综合单价的具体组成才有价格要素的价值,但仍然应当根据具体的项目来确定工程量
综上,原告既无法举证总共拆违了几个工程,也无法举证具体拆违工程所需的价格要素和相应的工程量,所以本案无法通过鉴定或者计算的方式确定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本案经充分释明后,原告认识到诉讼风险;同时在调解时敦促被告实事求是并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13 万元,原告负担诉讼费。
[评析]本案的工程计价方式实际上并不规范,使得承包人的举证责任大大加重。而承包人对项目控制又较为松散,导致其举证不能。幸得最后被告同意调解,如果本案被告缺席或者坚持举证责任在原告并且对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不予确认,原告将承担案件败诉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