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计价方式是指根据不同的计价原则、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法官和律师应当熟练掌握以下常见的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定额是根据不同需要对某一事物规定的数量标准,是一种规定的额度。从总体的生产工作过程来考察,规定出社会平均必需的消耗数量标准,这种标准就称为定额。工程定额是指在通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劳动组织、合理使用材料和机械的条件下,完成一个常规项目的工程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资源的数量标准,是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工、机械、材料和资金等社会通常成本。
换句话说,定额反映了某一特定时期的(当地)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故而定额实为价值而非价格。工程定额计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参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以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同期市场价格,直接计算出直接工程费,再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汇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这种计价方式是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国家通过颁布统一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以及概算、预算和有关定额,对建筑产品价格进行有计划的管理。其重要的特点是它是一个包含量和价结合的问题,即以概预算定额所确定的消耗量乘以定额单价或市场价,经过不同的计算规则,得到量与价的结合,形成工程造价。
定额计价的优势是:对发承包双方而言,工程计价标准明确,双方均比较熟悉,易于操作、沟通。
定额计价的缺点是:随着社会经济和建筑业的发展,定额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的灵活性,难以体现企业竞争力一一定额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脱离市场和社会实践。
用通俗的话说,定额有时是通过“不靠谱”的定额消耗量 x“不靠谱的”定额单价 =“相对靠谱的”定额价。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俄罗斯和非洲的贝宁使用定额计价方法来确定工程造价。定额体系除了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地方定额,如浙江省建筑安装费用定额(2003 年),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年),还有特殊行业的行业定额,如《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7 版)》。旧的定额不会随着新的定额颁布而失效,如当事人约定采用旧的定额,则仍然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一个定额标准,不仅包括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建设工程。用计算程序,还包括相应工程类别下不同的取费费率,是有关工程造价计算的“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下,工程造价 =直接费 +间接费+税金利润。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了材料费(消耗的材料费总和)、人工费、机械费,即俗称的“人、材、机”三大要素。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生产工具使用费、测量放线费、临时设施费缩短工期措施费、垂直及超高增加费、大型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输费、脚手架搭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材料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等。
间接费包括施工管理费和费。
施工管理费一般有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差旅交通费、保险费及其他。
规费一般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职医疗保险费、职工待业保险费等。
利润在定额中为企业投资期望回报。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工程造价内的各项税负,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及建筑税、增值税等。
随着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定额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变化。承包人在企业报价时,为了突出竞争优势,或者双方经过博弈,往往采用下浮计价策略。即在定额计价的基础上,对合同总价或部分价款进行一定比例的下浮计算工程款,如3%~20%,而双方约定上浮的较为罕见,往往出现在特殊工艺工程、赶工抢工工以及其他特殊的情况下。下浮率是合同重要的计价依据之一,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均应当遵照执行。
案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某开发区信达机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中化某建设工程公司
案情:被告经招投标程序,中标了某福基石化有限公司发包的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标段N工程项目。其后,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涉案工程中的给排水工程、土石方工程及管道施工(不含防腐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
对于工程造价结算,双方约定如下:(1)乙方编制结算交甲方审核,按甲方审核后的预算为基础进行结算。双方采用定额如下:安装工程执行《2007 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按国家、地方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工、料、机价差调整取费。建筑工程执行《2010 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按国家,地方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工、料、机价差调整,取费按二类中值执行。(2)结算造价计算公式土建工程:工程造价x110%;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不含主材) 74%(下调26%)。(3)特殊说明:C工程量结算依据: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确认单)以及能体现工程施工内容的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记录文件等相关资料2由于地域价格的局限,土方开挖按定价18 元/m’,回填按定价15 元/m”,定价均含场内1KM 以内挖运费用。(4)工程施工完成后一个月内,乙方将全部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原件报甲方经营部门,乙方结算书除由负责人签字外还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结算书的同时应附工程量计算清单,甲方收到结算书后安排专人在3个月内对乙方报送的结算书进行审核、阶段完毕。(5)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合同约定以外的零星工作,可由甲方现场代表(其他人签字无效)确认现场签证工程量(签证单上数字涂改无效)。(6)HSE 费用。按定额费率计价的结算方式中以包含 HSE 费用,按工程造价的 1.5%。(7)材料物资。甲方供应物资为管道施工主材,其他物资由乙方自购。其中可按施工期间造价信息调整、实找价差的材料有:商硷、水泥、黄沙、钢筋(包括圆钢和螺纹钢)、砖、塘渣、碎石、模板及支撑、水、井盖等,其他物资价差自负。甲供材料不计运输和保管费,超领部分按采购价的 120%在结算时扣减,实际领用低于预算的,按照实际领用调整结算造价。
评析:上述合同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典型的定额取费,要点分析如下(1)安装工程部分执行《2007 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并下浮26%,土建部分执行《2010 年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并上浮 10%,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基础;(2)部分项目采用特殊约定的方式确定,如土方开挖和回填及 HSE(健康安全环境保证金),双方直接予以明确;(3)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程序和零星工程等作出约定;(4)甲供材为管道施工主村,其他物资由乙方自负,其中商砼等实行价差可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