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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配合费 VS 总包管理费

内容摘要

实践中发包方将部分工程指定分包或将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的情况并不少见,总包方将工程承包范围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的情况也很普遍,此类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需要总包人提供管理、配合或相应服务,总包人因此向发包人或分包人收取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

就不同费用情形下,总包方是否对分包方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试予以分析。

一、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的概念

(一)总包配合费

总包配合费,又称总包服务费,是指在发包方将部分专业工程直接发包,但施工现场需使用总包方提供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及其他相关服务,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方向发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1 总承包服务费规定: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实践中,将这种由发包人将部分专业工程(如基坑支护、消防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直接发包而不纳入总包范围的发包方式,称之为“平行发包”总包配合费是平行发包情形下,因总包方需要就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总包管理费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即总包人可以将将其承包范围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由总包人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的模式,又称为“独立分包”。

在此情形下,总包人因对分包人进行施工管理、施工条件及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为总包管理费,由总包人向分包人收取。

二、费用性质不同与总包人法律责任的关系

   (一)平行分包情形下,总包人就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收取总包配合费的,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在平行发包情况下,发包直接发包的工程,并不在总包单位的工程承包范围内,总承包人仅根据其与发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合同提供相应的配合义务,因此如专业工程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误或出现安全事故的,总包人仅根据在其未尽到合同约定的配合义务根据过错承担内承担违约责任。

(二)独立分包情形下,总包人无论是否收取管理费,均应对专业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在总包方独立分包情形下,分包工程仍在总包方的工程承包范围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误的,总包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又纳入总包管理范围的,则总包人对专业工程承担何种责任需要根据总包人费用性质予以认定

在平行发包情形下和独立分包情形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工程承包范围即能够清晰地界定总包人对专业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等)承担到底是过错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但实践中,处于规避肢解分包或发包人没有能力对专业工程进行管理等原因,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往往会同时将其纳入总包管理,并由专业工程承包人直接与总包方签署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则需要根据总包方对专业工程履行的是施工管理义务,还是配合义务来界定其对专业工程应当承担责任,而不能仅仅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用名称来界定总包方的法律责任。

案例:在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5)民一终字第104号]

关于因分包工程所致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耀华房产公司上诉认为,华厦建设公司作为涉案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责任。华厦建设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有关其应对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承担一定责任的认定不正确。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意向协议》的约定,华厦建设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但同时约定,耀华房产公司另自行分包土方、幕墙、消防、通风空调、防火卷帘等部分工程,由耀华房产公司、华厦建设公司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共同签订合同,耀华房产公司为此支付给华厦建设公司分包工程合同总价2%的总包服务费。

2011年期间,耀华房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华厦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就部分分包工程与多家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分包协议》,约定发包方另行确定分包单位,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发包方与分包方约定工程造价计算规则,工程款也由发包方直接支付指定分包方。

总承包方主要负责审查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批施工方案、协调工序安排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对于因分包工程延误造成涉案工程不能按期验收的责任承担问题,双方未有明确约定。

但从耀华房产公司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华厦建设公司负有约定的管理义务并收取部分总包服务费的模式来看,耀华房产公司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承担主要责任,华厦建设公司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此,耀华房产公司与华厦建设公司主张对方应全部承担工程工期延误责任并赔偿其损失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的该项认定应予维持。

在本案中,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分包土方、幕墙、消防、通风空调、防火卷帘,虽然约定的费用为总包服务费,但总包人的收取这部分费用所对应的义务仅为“审查独立施工人的安全生产资格、审批施工方案、协调工序安排以及其他方面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等服务,并不对这些专业工程进行生产安全、施工质量、工期等进行施工管理。因此,总包人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总结:

在平行发包情形下,总包人就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收取费用为总包配合费,系总包人就直接发包提供配合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在独立分包情形下,总包管理费系总包人就其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管理收取的费用,无论该费用是否收取或则收取费用对应总包人何种义务,总包人都应当对该分包专业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在发包人将其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同时纳入总包管理的情形下,则需要根据总包人承担的义务性质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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