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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deal with objections and complaints in the bidding process?

 针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异议与投诉,有以下几种应急处理方式:

     1. 制定发生异议及投诉时的应急预案

     结合招标方的工作流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将危机处理流程化、制度化,使事件发生后的反应更加高效、准确。应急预案既要符合招标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体现招标方在处理项目异议时的态度,确立错误一旦出现立即纠正的原则。同时,应急预案不仅要设计项目异议处理的流程问题,也要对可能产生的衍生问题进行预设和提出应对方案,如暴力冲突的处理,处理法律纠纷,媒体曝光,公共关系产生不好的舆论,等等。另外,为了保证在处理项目异议时数据充足,在日常投标活动中要注意超标积累。项目人员从准备文件的那一刻起就应该考虑在文件的内容上会有什么争议。 在评标过程中,也要对每一个标书都有一个很好的了解,并详细记录讨论过程、鉴定标准、结论依据等可以用来回答异议的内容。

     2. 把“三公”的底线放在第一位

     “三公”原则是招标行业的基础,是招标采购方式的灵魂。对异议的处理必须坚持原则,任何异议的处理都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任何试图通过模糊事实使投标人妥协的异议处理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无法面对公众质询、审计或司法审判。实际工作的异议处理、最有经验的一再反对,重复投诉,仍然无法同意投标人多个通信项目后,在最后的分析是不可能的在坚持“三公”原则,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项目的早期阶段不能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标人,在后期的异议处理中也依然不肯尊重事实,这样的行为难免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3.绝不推诿,口径统一

     面对危机时相互推诿责任的行为很容易成为矛盾加剧的导火索。处于危机中的当事人很容易因为压力巨大而选择指责他人,这种推诿责任、逃避决策的行为不但导致当事人形象变得不可信,还会遭到被推诿对象的反击,被推诿的对象会采取反驳当事人的意见、质疑当事人的行动等行为来为自己的被动局面进行反击。

     在操作异议的过程中,切记一定要统一口径,要么由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沟通,要么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招标人进行沟通,对于投标人而言,招标人只能有唯一的回答,为了保证在人们多次解释同一问题时不产生错误,最好每一个异议由口径的专门沟通,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缄默,不直接与投标人沟通和表达意见。

     4.发生问题后要积极、快速、主动处理,掌握主动权

     在处理项目异议的时候,很多时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由于担心说错话或者引起法律纠纷而选择沉默或“无可奉告”,期待危机自然而然的过去,而从长远来看,这种处理方式是失败的,面对危机决不能够毫无反应、畏首畏尾,招标人不要试图通过拖延、敷衍等方式让问题平息,很多项目拖延到最后的结果不是问题被平息了,而是矛盾进一步激化。能在招标文件期间解决的问题不要拖到开评标之后,能在公示期到来前解决的问题不要拖到公示时才开始处理。

     5.不隐瞒、不欺骗,学会示弱

     在处理异议时,招标方的态度要做到真诚、坦率、透明、公正,一旦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在处理异议时筛选乃至编造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将会使问题进一步恶化,矛盾更加难于解决。一些招标人在面对投标人的异议时,为了保证原评标结果不发生变更,往往不自觉地将存在含义不清、意义不明的招投标文件,只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释,而不能尊重公序良俗和常识,甚至将投标文件中的缺陷视而不见,并试图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保密的这一原则作为借口,拒绝面对评标中存在的误判,这样的行为往往会导致冲突升级,并在可能发生的司法纠纷中使招标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虽然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但招标人不能利用这一点对投标人采取隐瞒、欺骗的方式进行回应,进行沟通时还是应该以真实可靠的信息作为基础。由于招标人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处在一个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地位,所以更要避免投标人误认为招标方采取庇护一方的态度在取证过程中不作为,必须要明确让投标人知道招标人由于权力边界的限制,也不是万能的,有些工作也是客观上没有能力进行的,而非主观上的故意失职。

     6.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虽然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活动的专业机构,但是招投标是一个复杂的采购过程,投标人不仅仅关注招标的流程,还更加关注标的物的实质性指标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在涉及标的物技术性以及相关法律的异议中,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该多向专业机构进行意见征询,确保答复异议人的内容经得起推敲。在技术问题上,招标人面对自己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下定结论的问题,应尽可能的坦诚说明处理进度,提升彼此的信任。如果招标人确实没有能力获得准确信息,可以采取及时委托可靠的、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调查,并以发表结论的方式,将过去的错误和未来的改正之间划出有力的界限。在法律问题方面,招投标活动除了要受到《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与招标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外,还需要受到其他民事、商事法律法规,以及除了实体法外的一些程序法的约束,但招标从业人员对于民商法和诉讼法、行政法专业性的掌握显然就远不如法律从业人员,鉴于招投标过程中的异议很有可能发展到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甚至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为了避免先期异议处理中留下不利招标方法律纠纷的证据,处理时最好能听取专业法律顾问的意见,保证异议答复和处理不为以后的纠纷留下隐患。

     7.具有大局观

     招标投标项目存在于建设项目之中,和项目周期息息相关,一个项目在招标投标环节发生异议可能导致项目工期的拖延、重新招标时又可能引发价格竞争不公平、围标、串标等的一系列复杂问题,所以异议的处理不能局限于一个招标项目矛盾的解决,还需要结合招标人建设项目的需求,不但要答复异议,也要对后续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减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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