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关于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通用合同条款关于保险的内容

1.设计和工程保险

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工伤保险

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人身意外伤害险

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4.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二、专用合同条款关于保险的主要内容

实际新能源风电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关于保险的主要内容示例:

1.设计和工程保险

1.1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投保内容:综合年度保险;主要包含工程设计单位对造成建设工程损失、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保险责任事故的鉴定费用;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为解决赔偿纠纷而交给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为缩小或减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合同约定的所有设计项目,保险额不低于全部复原费用,包括拆除和移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人确定,满足全部设计工作投保要求;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开工,至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止。

1.2 工程一切险(应包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内容: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包含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损失)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含甲供设备)、建造费、安装费、运输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及引起争议的诉讼费用。

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含工程、设备、材料以及文件)以及甲供的全部设备含风机及附属设备、塔筒(含钢板)、箱变、电缆、SVG及附属设备、GIS及附属设备、主变及附属设备、高压开关柜、接地变装置、综合自动化设备、通信系统设备、安全稳定控制装置、二次安防系统设备以及不在所列清单内的全部甲供设备),保险额不低于全部复原费用,包括拆除和移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人确定,满足合同所包含全部资产投保要求。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开工,至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止。

2.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由承包人承担保费)

补充:在不减少承包商在合同责任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按照良好行业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全部人员以及全部施工用设备、车辆购置保险。

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承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承包商原因造成承包商或发包人或其他承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承包商赔偿此损失。

3.安全生产责任险

投保内容:包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保险额不低于全部复原费用,包括拆除和移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人确定,满足全部施工人员参保投保要求。

保险期限: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开工,至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

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4.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4.2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投保人负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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