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物资管理工作程序
- 定义
甲供物资:是指由发包人指定供应商负责物资供应,承包人负责
安装的建筑材料、装饰性材料及设备。 - 甲供物资应供量
2.1 甲供物资应供量是按合同图纸计算之工程量加上合理的损
耗量组成。
2.2 甲供物资应供量清单作为工程合同的一部分,应列明实物
工程量、损耗率、损耗量、应供量。 - 甲供物资供货计划
3.1 承包人须根据项目发展计划及甲供物资供货周期,提前向
发包人合约管理部申报物资需求计划,计划到货时间精确程度不得
超过十天。
3.2 甲供物资需求计划申报形式采用《甲供物资申请表》,
《甲供物资申请表》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发、发包人项目发展部审
核后报发包人合约管理部。
3.3 发包人合约管理部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物资需求计划,与供
应商洽商或修订物资供应计划,并将最终确定的《甲供物资申请表》
发给供应商要求其按时供货,并在通知供应商一周内书面通知承建
商。
3.4 承包人须对其的申报物资需求计划的准确性负责。因数量
不准造成物资过剩的,发包人不负责剩余物资退货;造成物资供应
不足的,承包人可继续申报物资需求计划,但因物资供应延迟导致
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到货准备
4.1 在各类甲供物资供货前,发包人合约管理部将在适当时间
将甲供物资的供货周期及验收标准等事项书面告知承包人,并要求
承包人提供甲供物资接收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签名式样及
承包人项目部印章式样,承包人应配合完成。
4.2 首批物资到货前一周,承包人应准备好仓储场所。发包人
及供应商将现场查看仓储的位置和条件。对仓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承建商应配合完成。
4.3 在每次物资到货前,承包人应先行确定好运输车辆停靠地
点,并告知发包人项目发展部及供应商。 - 物资卸货及看管
5.1 除合同中特别说明外,甲供物资卸货责任规定如下:
5.2 建筑材料、装饰性材料及设备,除洁具外,由承包人卸货;
洁具由供应商卸货;
5.3 机电设备由供应商卸货。
5.4 建筑材料、装饰性材料及设备的卸货责任包括将物资搬离
运输车辆、转运至仓储场所、堆放整齐或安放牢固。机电设备供应
商卸货责任包括将物资搬离运输车辆、转运至指定位置(包括露天
场地和仓储场所)、堆放整齐或安放牢固,不负责二次转运。
5.5 承包人应组织足够的人力参加卸货,尽量缩短卸货时间。
5.6 承包人对其使用的物资负有存储、保管、看管、采取措施
以防恶劣天气及自然条件对物资造成损害的义务。因未尽义务造成
物资丢失、损坏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使用机电设备的承包人,
应负责将设备从堆放地点搬运至安装地点。 - 验收、接收
6.1 所有到货物资均应由发包人项目发展部和承包人共同验收。
首批到货物资发包人将介绍物资的技术要求、验收方法和标准,但
该等介绍只是简单的描述,并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及义务。
6.2 物资验收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所示的物资外观特征与
采购要求是否相符、包装如有损坏是否影响物资的完整等,此外清
点本批物资数量。物资的质量在开始使用时验证。
6.3 承包人负有对物资质量的检查责任。承包人在开箱(封)
启用物资时,若发现下述现象,应暂停使用物资,并立即报告发包
人项目发展部及合约管理部:
A.物资质量存有疑问;
B.物资的规格、系列、颜色等与合同不符;
C.箱内物资实际数量少于包装所示数量;
D.缺少附件、配件。
6.4 发包人合约管理部收到上述报告后,应及时给予解答或亲
赴工地检查。反映现象属实的,由发包人向供应商交涉。如整批物
资均存在上述情况之一或数种的,则承包人暂停使用该批物资,造
成工期延误的,由供应商承担责任,承建商不负责任。如部分物资存
在上述现象之一或数种的,承包人应先行使用合格物资,以尽量减
少对工期的影响。
6.5 承包人在开箱(封)后,如未作基本检查即大量使用,之
后发现物资存在“第六条(三)款”现象且经证实的,则承包人应
承担该批物资因不能退货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可能的返工工期和经济
损失。如物资存在潜在的质量缺陷,难以通过基本检查发现的,承
包人对使用该物资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6.6 承包人于开箱(封)时箱内物资已经损坏的,应立即报告
发包人项目发展部及合约管理部,待发包人会同供应商鉴定责任。
6.7 物资通过验收后,即视为发包人已将物资交付承包人使用。
承包人接收人员应向供应商签署物资验收、接收凭据。供应商、承
包人、发包人项目发展部主管工程师、发包人项目经理共同签署
《甲供物资初步验收表》。
6.8 承包人应先行收集整理技术资料,在竣工后或交付业主使
用时编制竣工资料或将原始资料移交业主。供应商须凭经签署的验
收、接收凭据向发包人申请货款。承包人应自存一份验收、接收凭
据,以备与发包人及供应商结算物资数量。 - 物资使用
7.1 发包人根据工程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物资仅供承包人使用,
未经发包人合约管理部同意,承包人提供给其他承包人、与发包人
有关的其它单位使用的物资将不被认可,发包人将按该承包人实际
接收的物资数量计算货物价值,并抵扣工程款。
7.2 承包人应小心使用物资。使用、安装需要技术指导的,由
发包人安排供应商现场指导。因承包人使用或操作不当造成物资损
坏的,发包人不负责退换,损坏物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7.3 经发包人合约管理部认可的退货,承包人应与供应商办理
签收、接收凭据。承包人应在退货后一周内将供应商签收、接收物
资的凭据报送发包人合约管理部,以便发包人与供应商结算货款,
及与承包人结算物资数量。承包人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退货凭
据报送发包人合约管理部,而在该期限届满后,发包人已与供应商
办理完成结算手续,造成退货款项难以收回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7.4 承包人应对需退物资的包装完整性负责。因无包装、或包
装损坏严重导致供应商拒收的,发包人不负责任。 - 甲供物资节超管理
8.1 供货过程中如果发包人发现甲供物资超供,而承建商不能
提供合理解释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任何一笔或多笔进度款中
暂时预扣甲供物资的超供扣款。
8.2 因工程管理指令或其它发包人原因导致物资用量增减的,
承包人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计算物资供应数量的变化,并在收到指
令一周内向发包人合约管理部发出甲供物资应供量数量调整请示,
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3 在合同结算时,经核算如确有甲供物资超供的,超供部分
的物资价款将加收 20%的管理费后作为甲供物资超供扣款项从合同
结算额中扣除。
8.4 甲供物资节约在完工结算时计算确认,对于明显超过正常
范围的节约,发包人将保留一切与此项物资有关的索赔权利,且并
不限于保修期的约定。 - 物资数量结算
9.1 每一甲供物资最后一批到货后,承包人须在一周内将签署
的所有验收、接收凭据报送发包人合约管理部,由发包人合约管理
部分别与供应商和承包人核对物资供应、领用数量。
9.2 数量核对完成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及供应商三方会签
《采购合同结算确认表》,并据此计算工程合同的甲供物资节超数
量。
附件:01《甲供物资申请表》
02《甲供物资接收人员确认函》
03《甲供物资初步验收表》
04《采购合同结算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