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风险清单
序号 | 风险点 | 风险点说明 | 风险等级 |
1 | 工程监理的范围 | 1.对于工程监理的范围描述,监理的范围是否涉及设备安装;2.土建完成后,是否包括室内精装修工程的监理。 | 次级 |
2 | 监理单位资质及派驻现场人员的约定 | 1.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监理资质;2.是否能及时足额的调配符合要求的现场监理人员,且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全职在项目地监理。 | 常规 |
3 | 监理合同备案问题 | 1.涉及黑白合同问题;2.一般与甲方签署的合同为黑合同,另行签订符合指导价报备案的合同为白合同,应明确约定由监理单位履行报备手续,甲方予以配合。 | 核心 |
4 | 监理期限延长问题 | 1.监理期限应考虑相关因素略长于预估工程完工期限;2.监理期限届满,工程未完工需继续延期的问题,延期费用如何计取及配合综合验收(包含盖章)问题的约定。 | 次级 |
5 | 监理费用支付节点 | 1.进场支付比例不宜高于30%;2.中间支付节点应以完成各标段的80%工作量作为付款节点;3.最后的付款节点宜约定为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完成作为支付尾款节点。 | 常规 |
6 | 监理期限内主动停工期限计算及计费问题 | 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在合同期内停工,是否连续计算为有效监理期限,同时应约定监理单位留守人员人数,且费用如何计取问题;2.若因政府原因导致合同期内停工且超出合同期限仍未完工费用计取问题。 | 核心 |
7 | 派驻人员证件问题 | 1.一般情况下应当要求监理单位派驻总监理工程师将证件原件留置在开发商处,且在更换时应征得甲方同意;2.在政府部门要求备案盖章等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借出,且综合借出时间不得超过30日,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常规 |
8 | 与监理单位约定相关事项的答复期限 | 1.应根据甲方工程部的实际水平约定特殊事项的回复期限,5日或7日;2.不宜直接约定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视为认可条款;3.应约定建设部发布的《示范文本》关于“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不当然适用于双方。 | 次级 |
9 | 关于纠纷处理模式的约定 | 1.因涉及黑白合同问题,故应约定为仲裁方式;2.约定为诉讼方式容易被法院发司法建议书,故采取私密性较好的仲裁方式可以避免被行政机关处罚。 | 核心 |
一、加强自身服务水平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加强自身水平方面,监理人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好监理工程师。避免出现工作不尽职。
同时,对于监理合同明确约定的监理人应尽的义务,应当遵守。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调,并将协调结果作为证据保存。
在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明确后续影响之后,才能实施偏离合同约定的变通措施。
二、对合作对象进行尽职调查
对多次违约或多次涉及诉讼的委托人,在分析研判了其涉及的具体纠纷情况后,慎重选择是否合作。
三、重视签约工作
首先,不能以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工期甚至是预计工期作为监理服务期限延长的标准。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一个比较明确的观点,即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属于要约,定标并发布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其次,在不得不低价中标的前提下,使用专业人员,审慎、严谨地与招标人沟通合同细节。以谈判的态度,对待合同条款的审查。争取一切能够为自身争取的利益。
此外,在导致工期延长的责任承担方面,应当明确约定因施工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责任造成工期延长导致的费用增加如何承担的问题,以及出现多方混和责任时,工期延长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单位一般都会被裁判者认定为有经验的承包方。
因此,监理单位应当合理预期其所签订的合同在一般的情况下应当付出的生产成本(包括人力、时间等),如监理单位意图在无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追索额外费用,则应当以上述有经验的承包方合理预估的成本作为额外费用计算的起始点。
四、重视补充协议的签订
在主监理合同“留好口子”的前提下,一旦出现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的契机。则敢于在平等的层面上与委托人协商补充合同的细节,具体到监理合同中,主要就是监理服务期超期的补偿以及额外工作的附加费用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为规避政府出台的限制性规定,合同双方互相配合签订阴阳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并以此提交备案。此类合同应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无效的监理合同,依然可以要求支付费用,但不能根据合同内容要求违约金。
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
应当及时进行索赔而不是等到最后再进行综合性的一揽子索赔。在适当考虑人情因素的同时,尽量以市场的角度、法律的角度看待已出现的纠纷,通过多种法律手段并整合多方资源,共同配合尽量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例如,开工、停工、竣工时间可以通过查阅施工日志进行确认。施工方作为第三方及直接实施人,其对上述时间节点的说明,具有较大的证明意义。
在方法选择方面,可以通过与委托人之间的信函交涉、现场谈判、第三方斡旋甚至是起诉之后再撤诉等多种手段,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