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广成广告公司。被告:秉天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12.8万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经朋友唐某介绍,被告工作人员余某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秉天城市花园项目1#地块高层清水样板房装修工程。原告于 2017年8月完成施工,其间余某及其他工作人员章某曹某等均就样板房如何设计、布置、施工、涂刷、喷绘等进行沟通,原告也将部分设计方案发送余某等人的电子邮箱。同年年底,原告联系余某催讨工程款,余某称已经将原告提交的12.8万元的结算单报送至集团公司审批,但集团公司未予批准,并要求扣减 25%的结算价款。对此,原告不同意。其后,原告到被告处催讨工程款,被告知余某等人均已离职。现原告于2018年2月发现涉案样板房已经被出售,相关装修已经被拆除。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合同,余某等相关人员已经离职且无法联系。被告不能确认原告是否施工、为谁施工、施工是否完成、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施工的工程量是多少、工程造价如何约定等基本要素,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理:一方面,法庭向原告释明诉讼风险:合同计价方式约定不明及现场不复存在,将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工程价款,如果原告穷尽一切手段均无法举证其施工的工程造价,则可能存在较大的诉讼风险,更不要说被告提出的其他异议。另一方面,敦促被告实事求是,积极想办法与前员工余某等人取得联系,询问原告是否施工、工程量多少等情况,要凸显大企业的姿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而不能计较单个诉讼案件的得失。最后,原告将其施工前后的照片、单方主张的清单、现场视频等材料提交给被告,被告经过审核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原告开具相应的发票后,被告一次性支付款项。
评析:从诉讼的角度,本案只要被告提起工程价款的抗辩或者被告缺席诉讼,原告就难以完成其举证义务,诉讼结果必然对其不利。从客观真实的判断上看,原告确实履行了施工,但是谁将工程承包给原告等问题已经无法查清,更不要说工程价款等事实。此种案件,对原告而言可能完全无法得到支持,故在调解时往往能够做出较大的让步。
案例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浩然装饰有限公司。被告:1942酒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贺某。
案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132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展南储系被告1942酒吧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9月,展南储将1942酒吧的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内容包括1楼至3 楼室内拆除、改造、装修,舞台设备、升降机、中央空调的采购与安装等,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2015年11月,涉案工程装修完毕。经原告单方计算装修工程总造价为185万元。2016年2月、6月,展南储分别通过案外人转付工程款20万元、30万元,合计50万元。但余款一直拖欠未付。后展南储因“涉黑”卷入刑事案件,其后被告1942酒吧也陷入停业状态,经营者贺某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证明贺某是被告1942酒吧的经营者。(2)工程预算书,证明涉案工程造价为185万元(仅有原告单方印章,另有金某签字,但备注“签字与价格无关”)。(3)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原告先后进账20万元、30万元,但汇款人不清。(4)装修工人证人证言4份证明原告施工了涉案工程。
审理:首先,向原告询问装修的邀约究竟是由谁发出、装修过程中谁代表发包人指挥管理,原告称展南储也是别人介绍,没有正面接触,施工中是一些“马仔”指挥管理,叫“小鸥”“亮哥”“黑三”等绰号,具体姓名、身份信息等不清楚。其次,虽然展南储被刑事羁押,但法官传唤了其妻子沃某及其堂弟展南似询问相应情况。沃某称不清楚展南储在外经营情况,但酒吧所在的房屋是夫妻共有的产权。展南似表示其时任酒吧收银,酒吧有数人经营,但名义上的经营者贺某背井离乡多年,并未参与经营。装修的事情多人在接头,也不清楚是谁的指令。
其后,法官与原告进行沟通,指出本案诸多无法回避的问题:(1)原告的合同相对人究竟是谁,展南储、介绍人、贺某还是1942酒吧本身?(2)原告有无证据证明工程已经装修完毕,能否提供验收单或者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3)原#用于中告完成的工程量是多少?能否用证据证明?(4)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造价,能否在如此多的问题无法回避的情况下,原告赢得诉讼的唯一出路在于展南储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认可其是合同相对人、认可欠付工程款并对金额予以确认。但晨南储所涉刑事案件影响重大,短期内无法取得进展,民事案件法官也无法联系开庭,所以条件也不成熟。最后,原告与其代理人认识到本案的复杂性和证据收集的难度,撤
评析:原告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其合同相对人,也不能证明其实际完成了施工、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更不能证明涉案工程造价,且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风险极大。本案为无合同案件举证异常困难的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