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就是借用资质。建筑业中挂靠现象普遍存在。挂靠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能够承包相关工程,但不符合相应的条件。被挂靠人享有资质,但可能拿不到项目。于是双方同谋,由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相应的金额或者工程价款一定比例的挂靠管理费,就工程本身,由挂靠人自负盈亏、自行组织。
挂靠人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买卖施工材料、租赁建筑设备等。合同形式要件上也往往有所欠缺,如落款处可能就只有挂靠人签字或者加盖技术专用章,甚至技术专用章上注明“仅用于技术事项,如用于经济事项无效”等。对于分包合同的下家、供货方出租方等合同相对人主体是否清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系挂靠关系,情况不一而足,且很难予以证明。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案外人要证明两被告之间系挂靠关系,从举证的角度是较为困难的,因为案外人往往很难拿到挂靠协议。而诉讼中,对于合同相对人的判断和取舍往往也是重要的问题。故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即知晓甚至促成挂靠人挂靠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承包时,可以“揭开面纱”认定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当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对方即使清楚其系挂靠在被挂靠人处经营,合同相对人也应当认定为挂靠人,这里实际上是主客观一致的情况。当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行事,对方也确有理由相信挂靠人代表被挂靠人(如提供代表关系或表见代理的证据),则合同相对人应为被挂靠人,奉行的还是客观交易第三人标准。所以合同关系、合同相对人本身是建立在自我认识的基础上,以尊重意思自治为原则。实质上,在各地区关于挂靠关系确定存在、对外承担何种责任的标准不一的情况下,讨论合同相对人的意义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