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酬金:成本加酬金是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计算、调整和确认建设工程造价的方法。此种计价方式下,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其中,酬金既可以约定为一定的比例系数,也可以约定为固定值。其计价公式为:成本加酬金 =实际成本x(1+酬金系数)或实际成本+固定酬金。
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往往适用于以下工程:
(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
可调价:可调价合同又称为变动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市场变化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可调价实际上是约定了一定的风险范围,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案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夸父公司)。被告:中建**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
案情:被告系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方,承包了发包人信海公司发包的某小田湾石油化工工程的土建、安装部分。被告随后将其中的土建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对于工程价歉的约定主要有:
(1)合同金额4677 万元。
(2)结算计价依据:执行主合同(被告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工程量以业主最终审定工程量为准,执行主合同的计费方式,在中建公司配合下,夸父公司全程负责业主进度报量、业主结算的编报并配合业主审计,同时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业主要分摊的审计费用。在业主审定的造价基础上,向甲方上交 8.28%管理费(不含税金及规费,税金及规费由中建公司在决算时据实代扣代缴)。在合同实施期间,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综合单价都不作调整,工程量按时计算。
(3)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包含完成合同各项所需的工资、工程直接费、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临设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夜间施工费、设备和材料二次运输及装卸费、工程达标及创优费、保管费、成品保护费、配合试验/检验/调试费、缺陷修补及维护费及政策性调整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包括民扰)。
(4)变更估价。分包人对承包人结算时执行承包人对发包人价格调整办法,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发包人仅对构成永久性实体工程永久结构的钢村和水泥进行价格调差,调差依据是《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调整的原则是对应钢村、水泥的相对差价,不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标综合单价对应的主材价。材料调差价在工程结算时调整。
调差价的周期:构成永久性实体工程的钢材和水泥在开工当年每季度调整次,其他时间段不作调整。
调差计算方法:每季度的三个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宁波市建筑安装村料市场信息价”表中载明的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值(A)与2011年10月《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中的信息价(B)相比,涨跌幅在5%(含)以内的,村料价格不作调整,涨跌幅超过5%的,超过5%的部分全部调整。调差公式为:
0.95B≤A≤1.05B,调差价=0元;
A>1.05B 时,调差价=调差材料数量x(A-1.05B);
A<0.95B时,调差价=调差材料数量X(A-0.95B)
调差材料数量计算:其他永久构筑物中的钢材和水泥数量,以调差周期内可以计入计量支付的混凝土结构施工时对应的时间为准,使用的钢材和水泥的具体量以施工图及经监理人审批的混凝土配合比计算出来的量为主。
在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调整以上主材进场时间,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同时,发包人应合理补偿承包人由此产生的增加费用。材料价差调整后,由此产生的税金、运杂费、措施费等所有费用不作调整。
评析:本案双方虽然约定的是参照主合同的综合单价,但是对钢材、混凝土实际上约定了风险范围5%,上下变动幅度超过时即应调差,并对调差的计算方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故本案双方之间约定的实际上是可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