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5年6月9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印发《创新支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该通知对虚拟电厂聚合资源分类、市场注册、聚合服务管理作出了要求。本文从以分布式光伏等聚合资源主体的视角,学习该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参与电力交易市场提出哪些要求和指引:
一、分布式光伏作为聚合资源的条件
1. 项目投资主体具有电网企业独立户号、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市场主体;
2. 接入电压等级在10千伏(不含)以下;
3. 未由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管理的;
4. 其中“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须与对应用户被同一虚拟电厂代理。”
二、市场注册及信息变更
1. 市场注册前,虚拟电厂与分布式光伏等聚合资源主体在陕西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虚拟电厂能力测试;
2. 虚拟电厂与分布式光伏等聚合资源主体(与调节性能认定结果涉及主体一致),应配合同步办理注册手续。
3. 调节能力发生变化时,需重新进行能力测试,通过测试的虚拟电厂及其聚合资源主体应配合同步办理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4. 虚拟电厂被取消市场交易资格或强制退出的,虚拟电厂运营商与聚合资源主体已签订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次月起终止履行,聚合资源主体可以与其他虚拟电厂或售电公司签订新合同。
三、聚合服务合同周期
1. 虚拟电厂与聚合资源主体的服务合同周期,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以自然月为最小单位(下同)。
2. 涉及跨年的,需按年确定聚合服务关系。
四、唯一性要求
1. 聚合服务合同周期内,同一聚合资源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确立服务关系。
2. 聚合资源主体的全部上网/工商业下网电量通过该虚拟电厂参与交易,不得再委托其他经营主体代理,或单独参与电力批发市场。
3. 与虚拟电厂建立服务关系的聚合资源主体存在多个上网点/下网点(或户号)的,且上网点/下网点分属不同现货市场出清节点时,聚合资源主体需分节点建立交易单元。
五、聚合服务合同签约
1. 虚拟电厂与各个聚合资源主体以套餐形式签订聚合服务合同。
2. 聚合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服务合同期限、电能量购电(或电能量售电)价格、调控能力或容量价格、收益分成机制、调节方式和信息交互响应要求、电能量偏差处理机制、调节偏差处理机制、安全责任、考核分摊机制、违约责任及解约条款等。
3.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适时设计标准化的聚合服务套餐模板,供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套餐模板、签约模式等按照《陕西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细则》执行。
六、结算方式
虚拟电厂与其聚合资源结算方式参照《陕西省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细则》,聚合资源主体的上网电量、下网电量分别按照双方签订的零售合同约定事项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