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中,消纳比例是指屋顶业主或有关用电方自用的电量与项目全部发电量之比。因自用电量的电价高于余电上网的价格,因此消纳比例越高,对于项目投资方而言经济效益越好。本文介绍一则案例,投资方根据居间方提供的历史用电数据做出了投资决策,但项目投运后消纳比例远低于预期。此时投资方能否拒付居间费?
01
案情回顾
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某厂区6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6MW项目)及某厂区10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10MW项目)的可行性、实际操作及风险等相关事宜提供商业咨询服务。前述项目由C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持有和开发。双方约定咨询服务费为0.05元/W(根据项目最终收购容量计算),第一笔支付条件为:在签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质押协议并办理结束股转变更登记手续支付咨询服务费的50%;第二笔: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甲方付清剩余的咨询服务费。另,双方约定乙方提供甲方的信息、资料应当确保其真实性及完整性,如因乙方故意隐瞒、捏造项目情况导致甲方欲投资或已经投资,产生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案涉光伏发电项目于2023年1月3日通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后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被拒,遂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根据B公司提供的有关用电方前期资料,用电方自用比例达到95%,A公司基于B公司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但并网后发现,用电方的消纳比例远远低于95%的预期比例,实际并网后经测算年均消纳比例仅39.22%,造成巨大损失,B公司作为居间人,未尽到勤勉义务,应当向A公司承担损失,故A公司其拒付剩余咨询服务费。
庭审中,A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证据证明某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提供了用电方的历史用电数据,但A公司无法证明该工作人员为B公司的工作人员。
02
法院判决
对于A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未举证证明某工作人员系原告工作人员,代表原告向其提交数据材料。其次,目前项目公司用电量偏低或受当前经济环境影响,抑或系其自身经营情况造成,故仅以用电量的高低差异推断原告提供错误信息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以及逾期违约金。
03
案例启示
上述案例中,委托方和居间方未就项目发电消纳比例做出约定,故委托方仅以消纳比例低于预计比例作为拒付咨询服务费的理由,难以成立。对于项目的投资方,今后需要留意:
1. 由居间方就关键数据做出保证
若项目的投资方认为消纳比例等数据对于项目投资决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则可以与居间方共同约定保证条款,由居间方对消纳比例做出清晰、明确的保证。
2. 细化关键数据计算方法
为使得保证条款具备可操作性,建议双方可以在合同有关条款或附件中进一步明确消纳比例等关键数据的计算方法,避免双方因计算方法不同而产生分歧。
3. 对关键数据设定考核条款
双方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对关键数据实现比例进行考核,将关键数据与咨询服务费的支付进行挂钩,若居间方做出保证的关键数据未达标,投资方可依据考核条款少付或不付一定比例的咨询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