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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设计方案和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的,各专业对设计方案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并进行了协调,基本确定了总平面布置、各建筑物的空间布置、结构选型、设备选型与配置、主要材料用量、建设与装修标准,外部协作条件等,并编制了设计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是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并要满足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签订建设工程总包合同、贷款总合同,控制工程拨款的依据。对如此重要的设计成果以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1)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划分

1)由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市建委(建设局)和市发改委联合组织审查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2)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批准建设投资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委、办或外省、市会同当地建委(建设局)、发改委审批。

3)下列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当地建委(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批

①由当地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项目(会同当地发改委审批);

②由当地有关委、办批准立项的工业、民用及其他建设项目

③上级机关指定或有关单位委托当地建委(建设局)审批的项目

4)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建设局、发改委、经委备案。

5)由区、县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由区、县建委(建设局)会同区、县发改委审批,报区、县建委(建设局)及有关委、办备案。

对于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项目,笔者认为应经本单位的上级或项目决策机构的批准。

(2)初步设计的送审条件

建设单位送审初步设计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规划管理部门签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及设计方案的审核意见;

3)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若为多家设计单位联合设计,应有由总设计单位负责汇总的资料;若为境外设计,需提交国内设计顾问单位的咨询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加盖统一颁发的出图专用章;

4)批租地块的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复印件);

5)相关土地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

1)查初步设计是否完整:初步设计应包含: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和材料表:工程概算书:有关专业计算书(计算书不属于必须交付的设计文件,但应按要求编制)。

2)总体审查内容:

①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规;

②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土地批租合同的要求;

③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

④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⑤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

⑥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

⑦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要求,选型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⑧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是否落实;⑨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准确;

⑩各专业审查部门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3)各专业部门具体审查内容:含规划、消防、交通、环保、民防、抗震、节能、供电、供水、排水、电信等部门专项审查与配套建设的审查,详见本章33.2、3.3.3、3.3.4条。

上述初步设计审查部分内容与规划许可、专项审查,配套建设及施工图审查的审查内容重叠、交叉,且不如规划许可、专项审查、配套建设等审查部门具有权威性,故这些重叠交叉审查应以规划许可、专项审查、配套建设等审查为主。在初步设计审查中,对民用建筑而言,主要是投资审批部门审查总体布局、单位工程空间分割、使用功能、建设标准是否合理,总概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对于工业建筑或其他专业性建设项目,主要是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先进、合理,建设标准是否合理,总概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上述观点同样适用于企业投资实行核准制与备案制的项目。

(4)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

对于一般项目,由受理部门先对送审的资料进行研究,确定是否具备初步设计审批的条件,如果条件具备,可直接通过发送项目初步设计意见征询表或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的形式,征求相关管理部门及配套部门对项目初步设计的意见,经综合协调,确定该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须先经市建委建设规划处认可,再由市建委组织召开正式审查会,在各管理及配套部门的意见基本一致,符合设计规范的前提下,给予正式批复。

1)大、中型公共建筑;

2)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m或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m的住宅建设项目;

3)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m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

4)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项目;

5)特殊指定的建设项目。

审批部门在收齐送审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其中相关部门内部征求意见需10个工作日,研究批复文件需10个工作日(如遇项目中存在超限高层建筑,需通过超限高层建筑抗震专项审查后给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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