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实际总价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即固定单价=固定价格X计价数量。
案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梅***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
案情:2008 年9月30 日,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将某机电有限公司厂房工程1#~6#厂房的桩基工程承包给原告梅**,双方签订《桩基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计价:沉管灌注桩按 460 元/m3计算,以上单价包括桩基的测试费用、管理费、税金等工程所有费用。
工程量暂按7660m3计算,实际增减按业主、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为依据,增加部分工程量按440元/m3计算。钢筋补差价:钢筋一次性补价255,000元;工期确定在2008年11月10日前完成所有工程并退场完毕。2008年12月15 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不再保留“增加部分工程量按440元/m3计”并变更工期至2009年1月31日止。
2009年3月31日,建设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原告签名)共同签订桩基砼工程量汇总表,确定碎方量为9713.3m3。其后,被告累次支付314 万元工程款。
2018年12月21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 1,583,118元及利息损失902,377 元。在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是否应当承担开票费用、超过暂定工程量7660m3的部分2053.3m3是按照440元/m3还是按460元/m3计算、原告主张工程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上。
评析:本案为典型的(全费用)固定单价,双方并未约定调整的方法,视为风险范围内不调整。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应当承担开票义务或者负担费用,则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税款没有依据。《补充合同》与《桩基工程承包合同》基本相同,但是在“工程计价条款”部分未保留“增加部分工程量按 440元/m3计算”,视为双方一致变更合同约定,故增加部分仍应当按照 460 元/m3计算由于双方并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诉讼时效并未届满。固定单价合同通常适用于工程内容明确、单一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厂房仓库等的建设项目。其计价隐含的前提是施工范围完成,如存在未完成项目,则原有的固定单价计价方式极有可能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