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也称“甲定分包”,指总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承包工程中的某些专业部分交由发包人选择或指定的分包人来完成。
实践中,所分包的内容往往是利润较高的部分,如装修、水电、幕墙等,这实际上压缩了总承包人的利润空间。指定分包存在以下三种表现方式:(1)由总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管理。(2)分包合同仍由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签订,但在实际施工中,该分包工程的管理、付款、结算均由发包人进行。(3)发包人未经总承包人同意,直接将某项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并直接签订合同,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在指定分包情形下查明合同相对人,仍然从合同形式、施工管理、款项交付、工程结算等角度进行。在第(1)种情况中,总承包方往往与分包人签订书面的合同,并且在总承包人向业主报送结算时,根据分包工程价款收取相应的总包管理费或者总包配合费。一些地方定额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如发包人要求总承包人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总包单位可按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的1%~4%向发包方计取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分包单位则不能重复计算相应费用(1)。在这种情况下,分包人的合同相对人仍然是施工总承包人。第(2)种情况最为复杂。虽然分包合同系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但其往往仅出于项目报批等需要实际上却没有行,实际上总承包人对分包人并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也没有约束能力,故发包人往往被认定为实际的合同相对人。第(3)种情况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指定分包,实际上应属于独立承包,且往往构成支解发包,那么分包人的合同相对人应当确定为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