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实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项目中,抄录电表对投资方能否收取电费,至关重要。然而,若用户因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投资方制作的抄表单上签字,此时投资方单方面制作的抄表单能否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我们先看一则案例。
01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新能源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纺织公司将其名下厂房屋顶出租给新能源公司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该项目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站所发电量优先销售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按照供电公司同时段标准电价,乘以所用光伏电量,支付电费,电费可抵扣租金。另外,双方约定:电站并网后每月最后一自然日前,双方共同抄录电量记录,并签署光伏电量确认单,在下月5号前新能源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光伏电量向纺织公司发出书面的付款通知单,注明付款金额并开具正规发票交纺织公司财务部,纺织公司在收到新能源公司发票后7日内支付电费。
自项目并网之日起,纺织公司未向新能源公司支付给电费,新能源公司也未向纺织公司支付屋顶租金。后因因屋顶漏水、起火等原因,纺织公司拒绝在抄表单上签字。自并网发电起,新能源公司按约定每月对光伏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均包括高峰、尖峰、低谷电量)进行抄录,但除第二张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抄表单有纺织公司员工签字外,其余均只有新能源公司员工签字,纺织公司均未签字。
因双方协商未果,新能源公司将纺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纺织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及违约金。
(备注:因篇幅有限,以上案例根据真实案例进行简化)
02
审理情况
纺织公司辩称,因新能源公司安装光伏导致纺织公司屋顶漏雨,造成纺织公司厂房内设备进水损坏,故纺织公司在新能源公司解决屋顶漏雨问题前拒绝签字确认、也拒绝支付电费。对于新能源公司自行制作的抄表单,因未经纺织公司确认不予认可,应以当地供电公司的电费单所载电量为准。
新能源公司表示,抄表单与当地供电公司的电费单基本一致,同意以电费单作为纺织公司光伏发电使用量的依据。
庭审中,双方确认:
1.当地供电局发送的《分布式能源应付电费账单》中发电电量与上网电量的差额为纺织公司实际的电量;
2.自光伏并网发电时起,纺织公司未向新能源公司支付过电费,新能源公司也未向纺织公司支付过租金
3.2022年10月10日,双方在现场读取表计后确认了截至当日光伏发电总量和上网电量。
03
法院判决
虽纺织公司未认可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抄表单,但法院结合新能源公司的抄表单和供电公司的电费单,计算分时用电量及电费,大致思路为:
1. 供电公司的电费单记载了每月光伏发电量及上网电量,通过发电量减去上网电量,即为纺织公司实际使用电量。
2. 供电公司的电费但仅能计算出总的光伏用电量,无法反映出“峰、平、谷”分时用电量,仅凭电费单上数据无法计算出电费总数。
3. 但通过抄表单与电费单对比,两者记载的发电量总数相当(部分上网电量中抄表单比电费单少计算,其余时段两表记载的上网电量均能够基本对应)。整体来看,新能源公司制作的抄表单可信度较高,故抄表单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并作为计算尖峰谷各时段用电量的依据。
4. 因根据电费单记载的上网电量多于电费单的上网电量,导致根据电费单计算的用电量多于根据电费单计算出的用电量,二者相差18 467kWh,此部分应予以扣除。但因无法区分多计算的电量属于哪个分时段,故从有利于纺织公司角度,以未付电费期间中尖峰电价的最高单价予以计算。
在扣除屋顶租金后,法院判决纺织公司支付光伏电费共计215万余元。
关于法院的具体论述,详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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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纺织公司未认可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抄表单,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对于截至2022年10月10日纺织公司使用的光伏电量计算问题,论述如下:
新能源公司、纺织公司均认可以供电公司电费单数据作为纺织公司使用光伏电量依据,电费单记载每月光伏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发电量-上网电量即为纺织公司实际使用电量;但电费单仅记载发电电量及上网电量总数,未对尖峰谷各时段作区分,故无法得知尖峰谷各时段用电量,在各时段电费单价不同的情况下,仅凭电费单上数据无法计算出电费总数。
对新能源公司的抄表单与电费单二表进行比较,截至2022年9月底发电总量新能源公司抄表单3 045 582kWh、电费单3 045 675kWh,抄表单比电费单少93kWh,计数基本一致;上网电量经对比除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存在抄表单比电费单少计算的情况外,其余时间段二表均能够基本对应。
法院认为,新能源公司制作的抄表单可基本反映纺织公司每月光伏用电的真实情况,故对抄表单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并以抄表单的记录作为计算尖峰谷各时段用电量的依据;电费单价以供电局提供的同时段销售电价为准。
经计算截至2022年9月底,电费合计2170812.45元。此外,截至2022年9月底,纺织公司光伏使用电量,依照抄表单数据计算为2 956 462kWh,依照数据供电公司电费单计算为2 937 995kWh,二者相差18 467kWh。一审法院认为,在新能源公司、纺织公司均认可以供电公司电费单数据计算纺织公司使用光伏电量的前提下,抄表单与电费单对比多出的18467kWh光伏使用电量应予扣除。因根据新能源公司提供的抄表单在上述电费计算的过程中无法区分此部分属于尖峰谷哪一时段计费,故从有利于纺织公司角度,以未付电费期间中尖峰电价的最高单价予以计算;故以此时间段尖峰时段电价1.1046元/度作为计算依据,经算,共计20398.65元。扣除此部分电费差额,截至2022年9月底光伏电费为2150413.8元。
至于2022年10月1日至10日产生的电费:以(2022年10月10日总表读数-抄表单2022年9月底总表读数)-(2022年10月10日反表读数-抄表单2022年9月底反表读数)计算,得出2022年10月1日至10日纺织公司使用电量分别为尖峰时段128kWh、高峰时段155kWh、低谷时段171kWh,再乘以供电局提供的同时段销售电价,电费为336.62元。
综上,纺织公司自2016年5月20日并网发电至2022年10月10日双方现场读表期间光伏电费共计2150750.42元。
双方在屋顶租赁协议中约定电费的10%抵扣新能源公司房顶租金,电费与新能源公司应付电费金额10%的租金相互抵销后,纺织公司还应支付新能源公司电费1 935 675.38元。
04
案例启示
1. 无论用户是否签字,投资方都应定期做好抄表和拍照工作
在上述案例中,虽然用户长期拒绝在抄表单上签字,但是新能源公司仍每月定期抄表并制作抄表单,法院最终根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标准,将该抄表单作为证据采纳。因此,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无论用户因何原因拒绝签字,投资方都应定期做好抄表。若用户拒绝在抄表单上签字,建议投资方可在现场用第三方取证软件对电表读数拍照并留存,并随抄表单、账单通过电子邮箱、邮件等方式提供于用户。
2. 在合同中设置“默认条款”
为避免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抄表影响电费收取,可在合同中设置以下类似条款:
“自并网发电之日的次月起,双方应在第【 】个工作日【 】点共同抄录上个月的电量数据。若甲方未能按时参与抄录,则乙方可以单方面抄录电量数据,对相关读数进行拍照留存(或系统截图),抄表单、照片(或系统截图)随本合同约定的账单一并提供。
……
甲方在收到账单后5个工作日内未对电量、电费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账单金额。”
(上述条款谨供参考,需结合合同条款上下文确定相关表述)
当然,上述条款是否为法庭、仲裁庭所认可,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抄录数据是否有相关证据佐证等因素,来综合考量。
3. 向电网公司申请调取证据
鉴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表由电网公司安装,相关数据由电网公司所留存,若投资方确无相关资料证明各分时的每月用电量数据,可以尝试向电网公司申请调取。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数据可能涉及到电网公司和用户的商业秘密,投资方自行直接向电网公司,获得电网公司准许的难度较大。此时,若涉及诉讼,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委托律师持调查令向电网公司调取电表分时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