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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与挂靠、违法分包的联系与区别的案例(2)

案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曹如领。被告:万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忠游。

案情: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26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1日,被告章忠游挂靠被告万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万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某土地开发项目。后章忠游以被告万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将打炮头工程分包给原告,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2016年4月5日,原告和章忠游进行结算,章忠游个人出具了欠条并予以确认:“章忠游挂靠万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以其名义承包了土地开发项目,将挖土及打炮头工程发包给曹如领施工。曹如领实际施工完工后,章忠游应付曹如领工程款40.9万元,实际已支付14.9万元,章忠游尚欠曹如领工程款 26万元。”原告认为,两被告系挂靠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两被告均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首先,原告所谓的挖土工程和打炮头工程,实际上是原告租赁了相关的挖机等设备,并雇用了操作工人,从事土石方工作。章忠游向其支付相应的机械台班费用。故原告所称的工程分包,并不成立。其次,原告主张两被告之间系挂靠关系,故希望法院能够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以获取最大的诉讼利益。但诚如上文所说,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再次,原告的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26万元……”是不正确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当明确,由哪一个被告承担主付款责任,哪一个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在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不能仅凭章忠游出具的欠条称其与万力建设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就此予以确认,原告也无法提交更多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在对两被告公告之前,向原告释明了相关的诉讼风险,而后原告以另行对章忠游提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为由,撤回了起诉。

评析:虽然原告主张两被告之间系挂靠关系,并且章忠游出具的欠条上也表明章忠游认可了该关系,但从诉讼举证的角度来看这是远远不够的,章忠与万力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协议,有可能是挂靠协议,但也有较大可能是转包协议、违法分包协议,具体内容不清。挂靠的封闭性和两被告怠于应诉的态度,导致原告对其挂靠关系的主张无法予以举证。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一些案件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对原告是较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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